河南,南阳。女子价值30000多元的订婚三金在家中失窃,奇怪的是在此期间从无外人来过家里,女子报警后准嫂嫂说了一句话,民警立即锁定嫌疑人破案。
刘女士不久前订婚了,男友家为了表现对她的重视,给刘女士买了一只金手镯,一枚金戒指,还有一条金手链。
刘女士对这三款首饰非常喜爱,这是她和男友一块去挑的,它们不仅仅是首饰,更是男友对她沉甸甸的爱。
因为母亲一直在家,平时也没有外人会去刘女士房间,订婚仪式结束后,刘女士就将三样首饰装在盒子里,放在自己房间的大衣柜里收好。
订婚后,刘女士像往常一样去市里上班,因为家里离工作地方远,刘女士平时是住在市里的,只有休息的时候会回老家。
一个月后,天气越来越冷,刘女士趁着放假回家收拾厚衣服,结果打开柜子时,发现柜子里的首饰盒和之前的位置不一样了。
刘女士下意识拿起盒子查看,结果盒子一入手她就觉得不对,盒子非常轻,晃动一下感觉里面没有东西,是空的。刘女士赶紧打开首饰盒查看,结果三个盒子都空了,里面的金首饰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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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还抱有希望,赶紧询问母亲,是不是将她的首饰收起来了,结果母亲说她从来没有乱动过刘女士的东西,更没有动过她的首饰盒。
刘女士又询问父亲、哥哥和住在她家的准嫂嫂,可是他们都说没有看到。
第二天,刘女士找不到首饰报了警。民警到来后询问刘女士是什么时候丢的,刘女士说不知道,一个月前放在柜子里的,一个月后的昨天回家发现丢失的。
民警对刘女士家里进行了勘察,但是她家门锁没有损坏撬动的痕迹,家四周也没有作案留下的痕迹,民警怀疑是熟人作案。
随后民警问刘女士,既然昨天就发现丢了,为什么昨天没报警,反而等到今天呢?
刘女士说,昨天发现丢了后就准备报警的,哥哥的女朋友岳某说,家里又没有装监控,就算报警了肯定也没用。
民警立即将岳某立为重点嫌疑人,经过走访查探,民警发现20天前岳某曾经出现在一家二手黄金回收店,账户里还有2万元入账。
岳某无可抵赖,承认了自己盗窃的事实。
原来,岳某和刘女士的哥哥恋爱很久了,平时二人也会经常回家里住。
事发当天,岳某去刘女士家里过周末,刘女士的母亲担心晚上冷,就让岳某和她一起去刘女士房间拿棉被出去晒晒,留着岳某和儿子晚上盖。在拿被子的过程中,岳某无意中发现了衣柜里的首饰盒。
岳某比较缺钱,之前就得知刘女士订婚时收了3万多元的三金,看到首饰盒,起了据为己有的心思。她趁着刘女士的母亲和哥哥出门办事,趁机偷走了刘女士的首饰并变卖。
几天后,岳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岳某盗窃刘女士价值3万多元的金首饰,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在判断岳某是否构成盗窃罪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岳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她明知这些金首饰属于刘女士所有,仍因自身缺钱而起了据为己有的心思,并实施了盗窃行为。
2、岳某实施了盗窃的客观行为。她趁刘女士的母亲和哥哥出门办事的机会,偷走了刘女士放在衣柜里的金首饰,并将其变卖。
3、关于盗窃的数额认定。
岳某所盗窃的金首饰价值3万多元,根据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岳某的盗窃数额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
此外,岳某面对证据时无可抵赖,承认了自己盗窃的事实。这一情节在法律上可视为坦白,但坦白并不必然导致减轻处罚,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考虑因素。
从整个案件来看,岳某的盗窃行为不仅损害了刘女士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家庭关系的和谐。她因一时的贪念,触犯了法律,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法律后果。
有人说,兔子不吃窝边草,这人偷自己小姑子的东西,最后犯了法还搭进去了自己的幸福,即便刘女士家里念旧情出具谅解书,男方家还会让这样一个手脚不干净的人进门吗?
也有人说这是好事,没结婚前发现了女方行为不端,总比结婚后惹事强。
岳某偷小姑子三金被抓,和男朋友还有继续的可能吗?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