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男子邀请朋友到家中庆贺乔迁之喜,聚会饮酒结束后,将众人一一安置在自己的出租

八点聊社会 2024-12-10 17:29:54

新疆,男子邀请朋友到家中庆贺乔迁之喜,聚会饮酒结束后,将众人一一安置在自己的出租房内休息,谁料,其中1名朋友半夜起床从出租房厨房窗户翻窗,沿管道攀爬时不慎坠亡。朋友家属认为男子和一众宾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男子及一众宾告上法庭,索要152万赔偿,法院这样判!(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数月前,男子尹某因搬新家,邀请男子安某等一众朋友来自己新家中聚会庆祝乔迁之喜。

安某与其父亲赶到现场,席间,喝了些酒。饭后,安某父亲离开,安某等人又在尹某的组织下前往一KTV唱歌、喝酒,一直到次日凌晨1点多才结束。

结束后,尹某将安某等人一一安置在自己出租的房间内休息。

可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第二天早晨,安某被人发现坠楼身亡。

当地警方随后介入调查,通过现场勘验、死因鉴定、调取监控、调查询问等,认定安某系酒后半夜起床从出租房厨房窗户翻窗,沿管道攀爬时不慎坠亡,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

虽然如此,好端端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安某的家属难以释怀,认为尹某组织聚会导致安某醉酒,明知安某醉酒,没有联系安某的父亲,也没有将安某送至安某父亲所在的宾馆,而是将安某安置在出租房内,没有安排其他人进行照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尹某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尹某及其一众宾客告上法庭,索要152万余元赔偿。

法庭上,面对安某家属的控诉,尹某喊冤,辩称:

第一、自己作为组织者为保障宾客安全未喝一滴酒,其他宾客之间也不存在劝酒、灌酒行为。安某系自愿喝酒。

第二、在安某喝酒后,自己不知道安某父亲的联系方式,也不知道安某父亲住在哪个宾馆,但尽己所能将其安排至安全住所休息,已尽到照顾、护送义务。

第三、安某半夜翻窗是极其异常的行为,不可能为一般理性人所预料,自己既不存在过错亦不存在过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尹某邀请的一众宾客也纷纷喊冤,有的表示,根本不认识安某;有的表示,安某没走的时候,自己已经提前离开;有的表示,帮助尹某妥善安置了安某。

一审法院审理后指出,亲朋好友之间宴请聚餐是人际交往的一种正常活动,共同饮酒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共同饮酒人之间亦不存在约定的或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当共同饮酒行为致使他人可能发生特定危险时,同饮者因实施了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负有安全保护的注意义务。

共同饮酒的侵权责任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以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对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认定。

认为根据警方所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庭审查明,尹某及一众宾客均没有对安某实施强制劝酒、灌酒等违法行为。众人在KTV唱歌喝酒结束后,尹某也将安某安置到其出租的房屋内休息。尹某众人的行为不具备违法性。

安某醉酒后,尹某将其安置居住,后安某于凌晨从厨房窗户翻窗沿管道攀爬的行为是一种异常行为,对于尹某众人而言,安某的异常行为是偶然发生事件,一般人按照正常生活逻辑不会知道此异常行为的发生,故也不能认定尹某众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虽然安某家属主张安某高空坠亡的根本原因是尹某组织酒局致安某达到醉酒状态,并未第一时间联系安某的父亲,也没有将安某送到其父所住宾馆,而是将安某安排在其出租屋内与其他共饮者居住,其间并未安排未喝酒的人照料,最终导致死亡后果发生。

但安某饮酒后,尹某将安某安置于安全的居住空间,已尽到注意义务。根据现有证据,安某被安置其出租屋后也未与同住其他人员发生过矛盾冲突,根据鉴定中心检验结果来看,安某的死因系高坠死亡,且也非直接从6楼坠落,而是从6楼翻窗、平行移动、攀爬燃气管道等一系列行为,直到2楼下1楼时因踩外沿泡沫装饰层时,装饰层破裂致安某甲高坠死亡,并非醉酒死亡,故安某的死亡与同被告众人共同饮酒并无必然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尹某众人不存在违法行为,主观上亦无过错,与安某的死亡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驳回了安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安某家属不服,又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0 阅读: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