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女子发现自己的工位上方有摄像头,如果穿着低胸装,那就全都暴露了。女子为了隐私不被侵犯,每天在工位上打伞挡住了摄像头。可领导却因此多次找女子谈话,让女子不要打伞,这会影响其他同事,可女子表示监控的位置会拍到自己的隐私,所以要求公司将摄像头换位置,但遭到了拒绝。之后,公司便以女子严重违纪为由开除。女子不服,向公司索赔33万余元,却遭到拒绝。公司:有本事你证明侵犯了隐私。 (来源:广东省高院) 王莉所在的部门因为工作性质的特殊,安装了不少监控设备,以确保工作流程的透明与高效。 一开始王莉对摄像头一事有所了解,但并没有过多关注,直到有一天,王莉穿着低胸连衣裙去上班,休息的时候一抬头,无意间看到一个摄像头正对着自己,她立即用手捂住了胸口。 王莉又看了看摄像头,的确是正对着自己的工位,她心中顿时产生了不好的感觉,认定这个角度正好可以拍到自己的胸部,如果让公司领导看到了,那得多尴尬。 之后,王莉每天都打着把小阳伞工作,企图在这片小小的工位上为自己筑起一道“隐私屏障”。 但公司很快就发现了王莉的异常行为,人事部门经理多次找王莉谈话,从解释监控的必要性到提醒她遵守公司规定,甚至发出了正式的警告。 可是在王莉看来,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建立在侵犯员工隐私的基础之上,自己只是遮挡了正对着自己工位的摄像头,其他摄像头仍可以地监控自己的工作,且自己并没有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 见王莉一再坚持自己的原则,公司便以严重违纪,拒绝服从管理为由,与王莉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莉早就猜到了这个结果,所以她一直在搜集相应证据。之后,王莉便来到法院进行维权。 在一审庭审时,王莉主张自己在工位打伞只是为了防止隐私被侵犯,且该行为并未对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王莉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所以公司的开除行为属于违法,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公司在王莉的工位上方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了王莉的隐私? 第二,公司与王莉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守员工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员工的个人信息。 也就是说,公司即便获取了员工的隐私,也要予以保护,不得对外散播,否则就构成了侵权。 本案中,公司在庭审时表示安装监控,只是为了对员工工作进行监督,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管理效率。 公司还表示,摄像头所拍的地方属于公共场所。如果按照王莉的说法,公共场所的摄像头因为拍到女性隐私就要被拆除,那全国公共场所的摄像头都要被拆除了,因为这或多或少会拍到市民的一些隐私行为。 另外,一审法院调查发现,王莉并未提交公司侵犯其隐私的证据。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在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并无不当。 王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王莉认为自己上班撑伞是在保护自己的隐私,但实际上她每天撑伞工作,不仅影响了自己的工作效率,也对其他员工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影响,同时也干扰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 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如果有员工不服从管理,那会导致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出现问题,而公司已经给了王莉多次机会,但王莉却并未理会。 因此,公司以王莉严重违纪,拒绝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王莉还是不服,又申请了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 王莉对于个人隐私的担忧过于极端,如果担心摄像头会拍到胸口,那可以穿一些高龄的衣服。 既然其他同事都能克服,唯独王莉不能克服,这就是王莉自己的问题。而公司在劝说多次无果后,经过工会同意才与王莉解除劳动关系,程序和理由均合理合法。 最终,再审法院认为王莉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故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 最后,虽然大家都要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引起重视,但在公共场合,一些隐私行为的暴露是无法避免的。如果王莉真的认为隐私被侵犯,这家公司又不肯拆掉摄像头,那大不了换家公司。但既然在这家公司工作,就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广东深圳,女子发现自己的工位上方有摄像头,如果穿着低胸装,那就全都暴露了。女子为
雷雷说趣
2024-12-16 04:48:55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