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女子称给某大学提供了9万余元的酒,可对方却一直赊账,丈夫此前去学校要账,结果不知何故突发脑出血死亡。女子晒出了学校主任亲手写的欠条,上面写明了:“院长要的公务用酒”。可学校院长却不认账,一口咬定这是个人债务。 (来源:极目新闻) 何女士经营着一家烟酒店,平日里生意还算稳定。某日,附近一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武主任来到何女士的店里,声称学校需要购买一批“公务用酒”,但得先用后付。 何女士见武主任与丈夫是有血缘关系的兄弟,便同意了。不过,为了以防万一,何女士还是要求武主任写了一张欠条。 欠条显示:这批酒的价格为95412元,并备注了大学院长的公务用酒。武主任的签字和手印清晰可见,落款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 可是这张看似铁证如山的欠条,却成了何女士心中难以言说的痛。 由于长时间追不回这笔酒款,何女士的丈夫气不过就跑去学校找负责人理论。可谁也没想到,何女士没等来丈夫的好消息,却接到了丈夫被抢救的噩耗,更令她崩溃的是,丈夫最终没能抢救过来,死因是“突发脑出血”。 何女士深知一向健康的丈夫不可能无缘无故突发脑出血,肯定是情绪太过激动导致,可到底要账当天在学校发生了什么,才会让丈夫如此激动? 对此,何女士至今未能得到一个真相。 之后,何女士试图再次寻找大学院长讨要酒款,可得到的却是冰冷的回应:“这是武主任的个人债务,与我无关。我都不喝酒的,要那么多酒干嘛?” 1、那这个赊酒的钱到底该由谁来付呢? 本事件中,武主任当初是以学校院长的名义到何女士处购买了9万余元的酒水,虽然签名和手印都是武主任的,但对于何女士来说,她自然是认为武主任代表着学校来购买这批酒的,也自然是向学校讨要酒水款,这就构成了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的权限,并且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了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即便这是武主任的个人行为,但何女士也有理由相信这是学校院长的指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因此,即便学校现在只承认这是武主任的个人债务,也无法对抗武主任代表学校与何女士签订欠条的事实。 即,学校应当按照欠条的要求,向何女士支付9万余元的酒款。 2、何女士丈夫在向学校讨要酒款期间,突发脑溢血死亡,学校有没有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行为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且这个过错与损害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现在何女士虽然称丈夫是在学校因脑出血死亡,但具体的死因尚未明确,到底是被殴打致死,还是被气死,这没有一个结论。 因此,何女士只有证明了丈夫的死亡与学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向学校主张赔偿,否则即便何女士的丈夫在学校发生意外,学校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因为,何女士的丈夫不是未成年学生,学校也不是公共性的经营场所。 目前,武主任已经出面澄清,这是自己与何女士之间的债务纠纷,与学校无任何关联。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河南,一女子称给某大学提供了9万余元的酒,可对方却一直赊账,丈夫此前去学校要账,
雷雷说趣
2024-12-17 2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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