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一女子外嫁后,村里人就把她当成了外人,一切集体利益都把她排除在外。女子

雷雷说趣 2024-12-19 15:54:15

四川广安,一女子外嫁后,村里人就把她当成了外人,一切集体利益都把她排除在外。女子不服,起诉村里,虽然案子胜诉了,但依旧没能享受集体利益,甚至为了不让女子分走利益,干脆冻结了所有集体收益等项目。 (来源:大河网、海报新闻) 张丽(化名),被村里人视为了“刺头”,只因为她是个外嫁女,却还厚着脸皮要来分割村里的利益。 据悉,张丽在这个村子出生,后来结婚嫁到了外村,又因为丈夫的离世改嫁到其他地方,所以户口一直没有迁走。而且张丽每年都会交农保,是村干部一手操办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张丽出生的村子先是与邻村合并,之后大量土地和房屋被征收,附近的高速公路也建了起来,同时迎来了不少商人过来建厂房。 因此,村民们的分红是越来越多,每年集体组织成员每人能分得3000~4000元不等。 可是按照村里的规矩,自2008年开始,外嫁女是没有资格享受村里的集体收益的,所以自从张丽外嫁后,就一分钱都没分到过。 与张丽一样是外嫁女,也没有迁出户口的,还有蓉蓉、小芳、李女士等10多个人,她们比张丽出嫁的早,也早就看不惯村里对外嫁女的歧视,认为村规民约已经侵犯到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因此,这些外嫁女们纷纷站了出来,坚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一场拉锯战就此揭开序幕。 张丽和李女士等外嫁女联合了起来,从居民小组一路维权到了社区、街道办,甚至告上了法院,只为夺回属于外嫁女的尊严和权益。 在法庭上,村民代表坚持认为: 按照村里的规矩,凡是村里有外嫁女的,半年内不迁出户口,则自行脱产,即不能再享受村集体的一切利益。即便外嫁女带着丈夫迁到本村,本村一律不认可,且不能享受一切集体利益。 张丽认为: 这种规定完全违背了法律,自己在村里有房有地,被村里拿去拆了,土地拿去租了,却不给自己分钱,这是没有道理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村规民约对限制外嫁女分配集体利益的效力。 法院认为: 1、村规民约是村民组织会议,并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而制定的。 因此,只要是合法制定,且内容合法的村规民约,自然具有法律效力。 即,村民们的行为应当受到村规民约的约束。 2、村里的土地被征收,按照征收协议的规定,凡是被征收的土地,都会得到相应的补偿。 经查,张丽在村里承包有土地,但因为外嫁的原因,一直由家人代管,村里也未曾收回张丽名下的土地。 因此,张丽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在征收名单中,张丽承包的土地也赫然在列,那么张丽就有权要求分割这部分土地征收补偿。 村里以张丽作为外嫁女,以村规民约将张丽的合法利益给侵占,这侵犯了张丽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村里应当退还张丽征地补偿费用,以及租地费8300元。 见到张丽胜诉后,其他外嫁女也纷纷起诉,拿回了属于自己的利益。 可是只要村规民约还在,张丽等外嫁女就无法享有村集体的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张丽等外嫁女向社区求助,可相关负责人表示:曾经建议过重修村规民约,将“外嫁女”不能参与分配集体利益的规定撤销,但大部分村民都反对。 其实,村规民约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针对外嫁女的条款却违背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而村规民约只是村民自己研发的,只对该村村民有约束力的规定,自然不能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比。 但是据说这个村规民约已经制定了有10多年了,而且最重要的是村民们的思想都没有转变过来,都认为外嫁女就是外人。 因此,即便法律明文规定了男女平等,但村民们仍不同意外嫁女分得集体利益。 不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出台,村规民约禁止外嫁女分配集体利益的规定将要被撤除了。 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8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只是该法要在2025年5月1日开始实行,也就是说从这个时间段往后,如果还有村规民约限制外嫁女分配集体利益,外嫁女们就可以依据该法维权了。 最后,对于村民们排斥外嫁女的做法,当地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法治宣传,让他们认识到法律上没有外嫁女一说,只有男女平等。 关注@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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