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一15岁少年在学校跳楼轻生,而在此之前,该少年遭到多名同学的围殴。同班

雷雷说趣 2024-12-19 22:10:27

四川西昌,一15岁少年在学校跳楼轻生,而在此之前,该少年遭到多名同学的围殴。同班同学表示:他是阻止别人插队才被打的。 (来源:津云、大皖新闻、新京报) 此事发生在一所国际学校中。据悉,该校是寄宿制学校,学费高达29000元/年。 12月17日下午放学后,这名15岁少年小雷到食堂排队打饭。突然,同班同学林某某和黄某某突然插在了小雷的前面几个位置。 小雷气不过,对着林某某和黄某某大喊:“插队的人死XX”。 林某某听到后很不爽,他走到小雷跟前,要求其道歉,但遭到了小雷的拒绝。随后,二人发生了激烈的口角,林某某直接动手打了小雷的后脑勺。 小雷也不甘示弱,抓住林某某就打,后被其他同学给拉开。 小雷打完饭后,坐到了黄某某附近,不服气地大声指责他插队的行为。黄某某见小雷没完没了,于是放下手中碗筷,与小雷大吵了一架。 在17点56分左右,小雷吃完饭准备回教室复习,结果在5楼的走廊处遇到了林某某。林某某再次要求小雷道歉,但同样遭到了拒绝,随后二人发生了肢体冲突。 这时,黄某某正好路过,他看小雷也十分不爽,于是在倒地的小雷身踹了几脚。此次打斗时间只持续了10秒。 后有同学找来了班主任,在班主任的调解下,三人互相道了歉。同时,班主任还询问小雷是否需要去医务室? 小雷发现自己身上并没有什么伤情,所以明确表示不需要去医务室,随后便回到了教室。 晚自习时间19时32分,老师让完成作业的学生举手,小雷当时也举了手。可没想到才1分钟,小雷便突然站起身,踩在凳子上从打开的窗户处跳了下去。 事情发生后,当地教育部门及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力求还原真相,给家属和社会一个交代。 经过现场勘验、走访调查和视频调阅,公安机关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同时根据小雷好友的证实,小雷因为学习压力大,却近期情绪低落,曾有过轻生念头。 目前,林某某与雷某某因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受到了警方的处罚。 有网友表示:这是十分严重的校园霸凌,应当开除这两名学生。 还有网友表示:班主任太和稀泥了,这应该直接上报学校,让学校开除打人的两名学生,既然学校不作为,应该开除班主任和校长。 1、林某某和黄某某的行为算不算校园霸凌? 校园霸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其中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由此可见,认定校园霸凌通常包含了四个要素: 第一,校园霸凌的双方都是学生; 第二,霸凌者主观上具有蓄意或恶意心理,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被霸凌者造成不利后果,而故意而为; 第三,霸凌行为包括殴打身体、威胁恐吓、言语侮辱等; 第四,霸凌行为对被霸凌者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财产上的损失以及心理伤害。 本案中,林某某与黄某某因为插队问题,与小雷发生了肢体冲突,但在此之前,双方并无任何矛盾,也不存在林某某与黄某某经常欺负小雷的情况。 因此,林某某与黄某某与小雷之间的矛盾是偶发的,所以尚未达到校园霸凌的程度。 2、林某某、黄某某在班主任的调解下,已经和小雷达成了和解,为什么还要被治安处罚? 本案中,林某某主动找小雷的麻烦是事实,却是他先动手殴打小雷的。黄某某看到小雷被打后,也过去踹了小雷几脚。 由此可见,林某某和黄某某的行为均对小雷构成了故意伤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因此,林某某和黄某某应该受到一定的治安处罚。 不过,事发当时林某某15岁,黄某某16岁。 也就是说,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林某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治安规定,但因为年龄的问题,所以不需要执行拘留处罚,但黄某某是肯定要拘留的。 3、学校是否应当为小雷的自杀行为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八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班主任在得知林某某、黄某某与小雷打架后,第一时间介入调解,且双方达成了和解。 既然如此,班主任是没有过错的,至于小雷在上课期间跳楼,作为任课老师没有及时发现,这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 如果小雷的家人起诉学校,但学校没有办法证明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那肯定是要赔偿的。 当然,学校老师也不可能无时无刻的盯着学生,所以对学生发生冲突难免会出现疏漏的地方。 因此,学校应当赔偿,但不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 关注@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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