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警员工作期间陪同领导去车站接家人,可在回程途中遭遇车祸,领导经抢救无效死亡,警员和领导女儿受了重伤。警员为此申请了工伤认定,但人社局却认为警员是办私事发生的事故,所以不能认定工伤。警员不服,把人社局给告了,法院给出了不同意见。
(来源:宝鸡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上午,警员李飞(化名)正在办公,突然接到领导张权(化名)的指示,说要陪同前往宝鸡一趟。李飞见领导都发话了,哪有不去的道理,很爽快地答应了。
之后,张权口头向上级请了假,带着李飞驱车前往宝鸡。在车辆即将到达宝鸡的车站时,张权才告知李飞,这次只是接女儿回家。
虽然这个结果有点超出李飞的预料,但既然都来了,而且是接领导的女儿,所以就当忙里偷闲一下。
在接到张权的女儿后,一行人开始返程。可就在返程途中,一个十字路口,李飞因为操作失误,与一辆大货车相撞,李飞的车被撞得面目全非。
后张权因重伤不治身亡,李飞和张权的女儿都受了不轻的伤。交警队对此事故作出了认定,李飞承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
李飞住院期间,其父亲向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希望能为儿子争取到应有的权益。
但人社局却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为李飞是在因私外出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李飞的父亲对此不满,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没能成功。无奈之下,李飞将人社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人社局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
李飞认为:
第一,在前往宝鸡途中,自己并不知道领导张权是要去做什么,但是领导安排的事情,那肯定是工作上的事情,而且也肯定得去,不能违背领导的意思,那自然属于因公外出。
第二,虽然张权向领导请过假了,但自己并没有请假,所以还是属于在上班期间。
第三,既然是因公外出,又是在上班期间,那这段时间发生了交通意外事故,肯定是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了。
综上,人社局拒绝认定工伤的行为是不对的,法院应当撤销人社局的决定。
但人社局却拿出了交警队的笔录,称李飞在撒谎。
人社局认为:
第一,根据交警队的笔录,李飞早就知道张权是让其开车,是为了去接张权女儿的,那么李飞应当知道这次外出是去办私事。
第二,张权是请假外出办私事,这不属于工作期间,李飞虽然没有请假,但其作为张权的下属同事,跟着张权外出办私事,那自然也不能认定为工作期间。
综上,李飞的行为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飞是否提前知道张权是办私事?
一,法院认为,李飞作为一名刚入职不久的新人,在面对领导张权的指派时,有理由相信是外出办公。
虽然交警队的笔录中,李飞承认是被安排去接张权女儿,但并没有明确是事前就知道,还是事后才知道。
因此,交警队的笔录不足以证明李飞事先知道跟着张权外出是办私事。
另外,即便李飞在得知跟着张权是办私事后,他也没有办法去拒绝,只能继续完成张权交待的事情。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既然李飞当时并没有向张权请假,而他又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跟着张权外出,以为是去办公,所以应当认为李飞是因公外出,这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人社局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人社局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的意见是:
如果从实际情况来考虑,职工在因工作原因外出期间,可能会面临各种复杂的情况。比如:领导突然安排去买烟、买酒,这是不可避免的,员工往往无法拒绝。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地照搬规定,会导致员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李飞一开始并不知道跟着张权是去办私事,他只知道领导有安排任务,需要他去完成,在整个过程中,李飞都是出于对工作职责的履行。
当李飞知道真相后,人已经到了车站,这时候如果拒绝,对其和领导的关系势必会造成一定的恶化。
因此,人社局应当将李飞的这个情况考虑在内。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人社局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
做事做人起码要有点人味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