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业主因对房屋质量及物业服务不满,自2013年9月起便停止了物业费的缴纳

白羊登义文 2024-12-19 19:47:28

江苏徐州,业主因对房屋质量及物业服务不满,自2013年9月起便停止了物业费的缴纳。尽管物业公司多次催缴,但业主始终未予理会。直至2022年1月,物业公司终于将业主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补交长达8年多的物业费,然而法院却做出了出人意料的判决。

(来源:扬子晚报)

此事还得从2013年的那个夏天说起,当时涉事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这份合同明确规定了物业费的缴纳方式是每半年交纳一次,业主需根据房屋产权面积,在每年的1月和7月主动交纳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费用。

同时,合同也赋予了物业公司一项权利:若业主拖欠物业费用满一年,物业公司有权直接提起诉讼。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便派出了专业的保洁团队,每天清扫小区内的道路和绿化带;安排了安保人员,24小时巡逻以确保小区的安全;还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业主们的生活能够顺利进行。

然而,这一切在业主赵某看来,却并非如此完美。

赵某认为,自己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墙体裂缝、屋顶漏水等问题层出不穷,他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此外,赵某还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态度和管理水平表示不满,他认为物业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因此有权拒绝缴纳物业费。

就这样,赵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逐渐升级。从最初的口头争执,到后来的书面投诉,再到最后的拒缴物业费,双方的关系已经降到了冰点。

物业公司虽然多次尝试与赵某沟通,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在多次催缴无果后,物业公司决定将赵某告上法庭。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物业公司认为,他们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赵某理应缴纳物业费。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同时,《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赵某则坚持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妥善解决他的房屋质量问题,且服务存在严重瑕疵,因此他有权拒绝缴纳物业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发现虽然物业公司确实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赵某反映的房屋质量问题也确实存在。

另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物业公司虽然存在服务瑕疵,但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且大部分业主都缴纳了物业费。

至于赵某家的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也曾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协助处理。

因此,赵某完全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行为,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另外,法院还注意到一个关键细节:物业费是定期交纳的,每笔物业费都应视为独立之债,诉讼时效应独立计算。

这意味着,对于赵某拖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需要在每期物业费诉讼时效届满前主张权利。

然而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他们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曾向赵某主张过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

因此,对于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应当补交自2018年12月31日之后的物业费,同时驳回了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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