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8年前,女子在4s店订了一辆宝马车,并缴纳了5万元的定金,事后女子却忘了买车的事。直到8年后,女子准备了足够的钱,拿着购车合同来提车。然而,4s店却表示,按当年缴纳的定金合同,女子的5万元定金,都不够扣除违约金!
(案例来自:河南广播电视台小莉帮忙)
啥,8年前?那时我还在上学呢,这也太离谱了吧?销售部瞬间围满了看热闹的人。
整个4s店的人都被震惊了!彭丽拿着购车合同来到4s店,她说,她想提8年前定下的宝马车,还说自己交了5万块的定金。
人们议论纷纷,真有这样的事?这得多有钱啊,交了5万块钱都能忘了?
彭丽急红了脸,她拿着一纸合同,不停的冲人群解释:“我说的是真的,我真是8年前就交了定金的。”
彭丽要求查底账,直到会计查了底账后,大家才相信这事儿果然是真的。
原来,彭丽当年做生意需要一辆代步车,经过多方看车,她相中了一款宝马。
彭丽带了5万元的定金,来到四s店,并当场签下了合同,因为没有现车,双方约定一周后提车。
一周后,彭丽因投资其他生意,资金链断了,导致不能全款提车。
当时她联系了销售顾问,销售顾问承诺,彭丽可以随时过来提车。
但因资金在近期内不足,彭丽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时去提车。
后来,因为忙于生意,彭丽就将买车的事忘了个一干二净,就这样,她和心仪已久的宝马车失之交臂。
时隔多年,那天彭丽在办公室收拾抽屉,偶然发现了当年的购车合同。
她在记忆里反复搜索,才记起8年前自己买车的事儿。
但她仍对宝马车情有独钟,于是,拿着那份5万元的定金合同,找到那家4s店。
然而,8年过去了,这里当年的老员工都走了,店里大多是年轻的销售人员。
你要的那款车,早就更新换代了,现在来提车?女销售大为震惊。
其他销售人员,听说8年前交的定金给忘了,就像听天方夜谭一样惊呼。
这才出现了开头的一幕,后来经过查找,确实找到了彭丽交纳定金的收据凭证。
但是,销售经过核算后告诉彭丽,按照之前的合同,因为她没按时提车属于违约。
按照合同约定,彭丽未按合同的约定期限支付全额车款提车。
每延迟一天,4s店有权向彭丽收取,全车款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8年的时间,5万元定金早就扣没了。
彭丽的意思是,仍使用之前的5万元定金,在4s店重新买一辆宝马车。
彭丽表示,当初销售曾向他承诺过,可以随时提车。
虽然事情确实过得太久了,但5万元总不能就这样打了水漂吧?
彭丽对销售的解释不能接受,双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
无奈之下,彭丽找到了媒体向记者求助,希望双方达成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彭丽提出,能不能继续使用之前的定金,怎么使用,4s店应该给个说法。
这事把见多识广的记者都逗笑了,8年了,才想起来带着钱来提车,这确实是彭丽单方面的问题。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这件事如何认定呢?
1、根据合同的规定,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4s店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扣除违约金。
本案中,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每延迟一天提车,需按全车款的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
那么4S店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但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该条款是为了防止违约金约定过高导致不公平,给予当事人在违约金过高时,请求调整的权利,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但是,如果彭丽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销售顾问曾承诺可以随时提车,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
那么,这一承诺,可构成对原合同的变更或补充。
但如果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仅口头主张,可能难以得到支持。
2、彭丽与4S店签订的购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彭丽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全额车款提车,构成违约。
3、彭丽的5万定金,在支付后能否退还?
定金,属于法定的担保方式,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如果彭丽在支付完定金后不想买车了,那么,这笔定金是不能退的。
反之,如果4s店收到定金后交不了车,那么4s店就属于违约,为此,则需要双倍向彭丽返还定金。
也就是说,彭丽在支付定金后,表示双方成立合同关系。
彭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支付尾款的义务。
而4s店则应当在收到尾款后,按时将车提供给彭丽。
最终,该事件经媒体介入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双方经过协商,4S店表示理解彭丽的特殊情况,并做出了合理的让步。
4S店同意将彭丽的定金使用权限延长两周,允许她在两周内,使用原来的5万定金提车。
条件是,只限于彭丽本人使用。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皆为化名)
瞎扯淡,5万,8年,忘记,可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