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女子下班后,突然接到直属领导的电话,直属领导让她开单位公务用车到某地接他。女子挂断电话,便去拿了车钥匙按照领导的吩咐前去接人,不曾想,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人社局以领导的指令为私人请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女子不服,起诉至法院! 在辽宁的一个平凡的工作日里,张心洁(化名)接到了一通意外的电话,电话的另一头是她的直属领导,要求她驾驶公司公务车到某地接他。 尽管张心洁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开车接人,但由于领导的要求,她还是放下手中的羽毛球拍,拿起了车钥匙开始了这次意外的出行,然而事情并没有像她预期的那样顺利,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她自己受伤车子也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心洁希望通过工伤认定来解决责任问题,因为她认为自己是在执行领导的工作指令,然而人社局并没有认定她的伤害属于工伤,理由是她已经下班,并且当时并不在工作场所,张心洁对此决定不服,选择将案件提交法院,要求重新评估这一决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只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或者因工作原因外出期间发生的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 显然张心洁下班后接领导的举动并不符合常规的“工伤”标准。人社局认为她的行为属于领导的私人请求,而非工作任务因此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 然而张心洁并不认同这一观点,她认为虽然她的工作职责并不涉及驾驶公务车,但领导的要求无论如何也带有一定的公务性质。 尤其是单位内部的通报也证实,领导当时并非因公外出,而是因为私事去钓鱼,要求张心洁下班后去接他,张心洁认为自己是遵从领导的工作指令,这无疑是在履行职务,因此应该得到工伤认定。 面对这一矛盾的法律问题,法院作出了重新审理的决定,法院认为尽管张心洁的本职工作并不包括驾驶公务车,但她在接到领导指令后执行任务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工作性质。 因此是否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张心洁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条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认定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伤害为工伤。 法院认为人社局没有充分证明张心洁的行为与工作职责无关,特别是没有详细说明张心洁为何不被视为因公外出。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了人社局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要求重新审查张心洁的工伤申请,这一判决强调了对于工伤认定的细致审查,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依据。 类似的案例并非孤例,例如某些公司会要求员工在下班后处理一些突发的工作事项,甚至是私人的事务,如帮助领导搬家、接送家人等。 这些任务虽然看似与工作的本职职责无关,但因为员工是在工作时间外执行领导指示,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或与工作相关的行为,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在法律上“因工”这一概念一直是一个难以界定的灰色地带,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有明确的条款,但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因工”这一概念,尤其是在非正式、非直接的工作任务下,依然存在较大的法律解释空间。 法律条文并未对“因工作原因”给出严格的定义,这也使得类似案件难以统一判断,往往需要依赖法院对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 张心洁的案件不仅让我们对“因工”的认定有了更深的认识,也提醒我们在职场中如何理清私人任务与工作任务的界限。 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在有不明确职责的情况下,员工可能会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应当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工作范围和责任,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对于员工来说,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在遇到突发状况时,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兴城市人民法院)
只要是执行公司或领导安排任务,就是工作。如果不是领导或公司安排,谁会去?至于用的什么工具?公车或私家车无所谓,都是再为工作使用。[静静吃瓜][静静吃瓜][静静吃瓜]
公务车私用?有什么好争辩的?
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为什么领导总会想到找你加班
领导让干的活,出了事却不认工伤,这逻辑有点站不住脚啊
工伤不太合理,应该是领导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