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鹿邑县。一位年轻的母亲杨某,怀着对未来的无限憧憬,走进了当地一家专业的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前检查。从怀孕初期到临产前夕,她严格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了多次产前超声检查,每一次的检查结果都显示胎儿正常,四肢长骨可见,未见异常提示。然而,当杨某在医院顺利分娩出一名男婴时,却意外发现婴儿的右手竟然畸形,第二、三及四指缺如,这一突如其来的打击让杨某及家人陷入了深深的痛苦之中。杨某坚信,医院的检查存在过错,导致了这一不幸的结果。于是,她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场激烈的官司,法院最终判决医院存在检查过失,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来源:九派新闻)
杨某是一位细心的母亲,从怀孕的那一刻起,就格外注重孕期的每一项检查。她选择了一家在当地颇有名气的妇幼保健院,希望能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确保胎儿的健康成长。
2023年的冬天,杨某怀孕已经22周了。她按照医院的安排,进行了第一次产前超声检查。躺在检查床上,杨某紧张又兴奋,她想象着胎儿在肚子里的模样,期待着医生能给她带来好消息。
果然,检查报告出来了,上面清晰地写着:胎儿四肢长骨可见,未作异常提示。杨某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她满心欢喜地告诉了家人这个好消息。
随着时间的推移,杨某又进行了两次产前超声检查。每一次,她都满怀信心地走进医院,期待着医生能给她更多的安心。
而医生也每次都告诉她,胎儿一切正常,没有任何异常。杨某和家人都沉浸在即将成为父母的喜悦之中,他们开始为宝宝的到来做着各种准备。
然而,命运似乎总爱捉弄人。2023年5月26日,杨某在医院顺利分娩出一名男婴。当护士将宝宝抱到她面前时,杨某却愣住了。
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宝宝的右手竟然畸形,第二、三及四指缺如,第一及五指也发育落后。这一刻,杨某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
杨某和家人迅速将宝宝转到了其他医院进行检查,希望能找到一丝希望。
检查结果却让他们更加心碎。宝宝的卵圆孔未闭,右侧第三肋软骨连续缺失。这意味着,宝宝的右手畸形可能将伴随他一生。
杨某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她认为医院的产前检查存在过错。如果医院能及时发现胎儿的异常,她或许可以选择终止妊娠,避免这个不幸的结果。于是,她决定用法律为宝宝讨回公道。
她将医院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杨某声泪俱下地诉说着自己的遭遇和医院的过错。她认为,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该对胎儿的健康负责。
医院却辩称,他们的产前检查只是初级筛查,并不能发现所有异常。而且,宝宝的右手畸形并不属于大排畸检查的项目,因此不属于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损害后果。
双方各执一词,法庭上气氛紧张。为了查明真相,法院委托了一家专业的鉴定机构对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医院在对杨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杨某之子错误出生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在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医院的产前检查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医院的角度来看,他们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医疗规范进行了产前检查,并且多次告知杨某产前检查的局限性,建议她到上级医院复查。
因此,医院认为自己在告知义务上并不存在过错,宝宝的右手畸形也不属于大排畸检查的项目,不应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医院的这一观点并不能完全成立。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医院在进行产前检查时,不仅要有相应的检查技术操作,还需承担充分的告知义务。
这意味着,医院不仅要对宝宝可能存在的畸形进行检查,还要将检查的局限性及潜在风险详细告知孕妇及家属。
虽然医院在产前检查报告单上注明了“本次筛查仅为初级筛查,建议上级医院复查”,但这并不足以构成规范意义上的“知情同意书”。
这种机械制式的告知方式,并未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医院应该更加明确、详细地告知杨某产前检查的局限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从杨某的角度来看,她认为医院在产前检查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她丧失了选择优生优育的机会。
她认为,如果医院能及时发现胎儿的异常,她或许可以选择终止妊娠,避免这个不幸的结果。因此,她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医院在产前检查过程中确实存在检查过失,未能及时发现胎儿的异常。这一过失与杨某之子错误出生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然而,法院也考虑到了医疗技术的局限性。在当前医疗水平下,某些胎儿畸形可能因现有技术局限难以被发现。因此,法院并未完全支持杨某的诉求,而是酌情认定医院承担20%的责任比例。
最终,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和案情综合判断,作出了公正的裁决。判决医院赔偿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407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