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债消?”江苏淮安,男子向银行贷了15万元,不到1个月因意外去世,怎料,银行发现男子逾期后并没有第一时间处理,直到4年后,才得知男子已经死亡。银行随后要求男子妻儿还款,未果后,以违约为由,将男子妻儿告上法庭,除了要求男子妻儿归还本息,还要求男子妻儿承担罚息等违约责任。但法院这样判!(来源:现代快报等)
据悉,4年前,男子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在手机银行上贷了15万元,悲剧的是,贷款后不到1个月,就因意外离世。
徐某去世后,徐某妻儿因不知道徐某贷款的事情,没有按期归还贷款本金。
而银行发现徐某的贷款逾期后,也没有及时向徐某家属核实情况、催要。
转眼4年过去了,眼瞅着贷款利息、罚息都快赶上本金了,银行先坐不住了,便联系徐某,结果这才知道徐某贷款不久后就已经离世。
虽然徐某离世,但是银行认为徐某妻儿作为徐某的法定继承人,负有还款责任,便要求徐某妻儿还款,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徐某妻儿告上法庭,不仅要求徐某妻儿归还本息,还要求徐某妻儿承担罚息等违约责任。
1、贷款人去世,银行能不能要求贷款人的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
答案是可以!我国并没有绝对的人死债消的说法。
《民法典》第1161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具体到本案,法院查明徐某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由徐某儿子放弃继承,最终由徐某妻子单独继承。
认为徐某妻子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2、银行能不能要求徐某妻儿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效力一般仅及于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
具体到本案,徐某因为意外死亡,与银行的合同义务主体变为徐某的继承人即妻儿。尽管徐某的妻儿继承人并非签订贷款合同的当事人,但仍负有及时还款的义务,不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制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徐某妻儿如果明知贷款的存在,却不积极还款,仍需要承担罚息等违约责任。
不过,由于徐某系因意外离世,并非故意违约,银行拿不出证据证明徐某妻儿知道贷款存在的证据,又在得知徐某逾期后,没有自行及时向徐某妻儿催收,对贷款长期逾期,自身损失的扩大存在明显的过错。
法院审理后,最终仅判决徐某妻子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向银行还本付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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