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公司准备开业,在环保验收时,执法人员发现公司有4.5公斤医疗垃圾未按规定放置在规定场所,决定对其罚款60万元。公司认为,医疗垃未流失且没有产生任何危害,对处罚不服,于是将环保局起诉至法院!(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明早年背井离乡,在外地历经多年的艰辛打拼,尝尽了生活的酸甜苦辣,终于积累了一定的财富。
李明怀着对家乡的深厚眷恋和回馈之心,毅然决定踏上归乡之路,创立了名为宏兴的公司,并成功取得了危废处理资格,致力于各类废弃物的妥善处理,希望能在家乡的环保事业中有所建树。
公司雇佣了一位叫老张的锅炉工,老张来自当地的贫困家庭,年龄较大,生活一直较为艰难。李明出于好心将他招入公司,这样老人生活就有了着落。在对老张进行培训时,尽管公司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但由于老张年龄和文化程度的限制,对于一些危险废物处理的关键细节并没有完全记清。
事发当日,是公司的最后一关环保验收,成功后就可以开业了。环境局工作人员对宏兴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其按照规定流程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处理。
在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企业锅炉内发现了医疗废物。原来,老张觉得锅炉点火时需要易燃物品引火,便从处置医疗废物车间拿了一部分废弃的纱布等易燃医疗垃圾,共 4.6 公斤,准备在这次锅炉开业点火时使用。
环保局以宏兴公司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医疗废物流失违法为由,对其罚款 60 万元。李明不服,将环保局起诉至法院。
李明表示: 首先,公司在处理案涉医疗废物时,从接收检斤到入库检斤的过程台账完整无缺,数量没有任何减少,不存在缺失情况。在炉膛中发现的 4.6 公斤医疗废物已由执法人员现场封存,解封后公司也按规定进行了妥善处置,并未造成医疗废物流失的实际后果。
其次,执法人员在锅炉内发现的医疗废物包装完好无损,案涉的 4.6 公斤医疗废物均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第 7 条关于容器和包装物污染控制的要求,不存在洒漏、渗透现象,更没有扩散到外部环境当中,也就不存在任何环境污染问题。
第三,环保局的执法行为存在不规范之处,且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已经造成了污染。从现场执法记录视频可以明显看出,市环境局未按照标准程序进行采样或取证,而是在现场要求公司的锅炉工打开案涉医疗废物包装进行检查,之后才由执法人员现场封存。
而且,执法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消毒程序,如果认为该环节医疗废物与外界进行了接触并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环境污染,那么这一行为与公司本身并无直接关联。
第四,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公司既没有造成医疗废物流失的实际后果,也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市环境局处罚 60 万元明显过重。况且公司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极其轻微并已及时改正,即便要进行罚款,也应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李明认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执法程序违法,强烈请求法院撤销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还公司一个公道。
环保局则辩称: 其一,宏兴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漏洞,公司的监控设备均已停止使用,医疗废物处理车间在运行期间无人看管,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这才致使老张能够在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轻而易举地从医疗废物处理车间拿取医疗废物。同时,公司台账显示该医疗废物已经处置完毕,但实际上却被老张盗窃。
其二,依据固废法第九十条第四款规定,宏兴公司作为危险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却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放任锅炉工自由出入医疗废物处理车间,随意拿取医疗废物进行焚烧,其违法事实清楚,性质恶劣。根据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 60 万元是于法有据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宏兴公司单位工人老张将医疗废物处理车间的 4.6 公斤医疗废物先转移至水箱,后又转移至锅炉房生物锅炉炉膛内,这一行为已经造成了医疗废物流失的违法事实,市环境局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无误的。
根据固废法规定,流失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与其他环境污染的危害程度是等同的,因此,对于宏兴公司认为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行为不应处罚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还强调,市环境局对宏兴公司的处罚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处罚限度进行的,所以案涉行政处罚结果是适当合理的。 综上所述,宏兴公司的诉讼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环保局作出的罚款 60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一案例也为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在危险废物处理等关键领域,必须严格规范操作,加强管理,确保环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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