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50岁的郑女士,通过多年打拼,从一名普通员工成为了一名管理组长,热爱工

肆时说说 2024-12-27 17:37:56

广东东莞,50岁的郑女士,通过多年打拼,从一名普通员工成为了一名管理组长,热爱工作的她,内心很庆幸,终于可以多工作几年了,因为他们厂规定,普通员工是50岁退休,管理岗位的员工是55岁退休,如此算来,她还有5年的工作时间。

她也准备在未来的5年,能够在自己的岗位上发光发热,毕竟能够上班的日子是比较开心的,也能体现自己的价值,还能有一份收入,她家条件一般,能够多工作5年,对她来说,真的很重要。

可是她50岁一到,她就接到了厂里给她发的《终止劳务关系通知书》,厂里跟她说,根据厂里的结构调整, 郑女士所在的岗位已经不是管理岗位了,所以就要按照普通职工退休。 郑女士很吃惊,她自然不同意,她始终认为自己的岗位就是管理岗位,她下级还有员工,那么就应当按照管理岗位的退休年龄,终止劳务合同,她认为厂里是违法辞退,她要求厂里赔偿。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案中,郑女士和厂里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只要还没有到规定的退休年龄,那么郑女士是可以一直工作下去的。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其实员工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完成工作内容,但是用人单位也同样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

员工需要按照工作内容,提供自己的劳动,郑女士在自己的岗位上,勤勤恳恳地工作,所以才会凭自己的努力当上的组长,成为一名管理人员,厂里也应该根据郑女士的管理岗位,提供相应的福利以及报酬。 但显而易见,郑女士所以被提前退休,就是因为她年纪大了,再一个就是如果按管理岗位退休,那么可能退休金就会比较高,所以厂里才会想办法让她提前退休,按普通员工退休,显然厂里就没有依法辞退郑女士。

公司作出的解释是,公司的架构会调整,那么会取消郑女士的岗位,郑女士就会变成普通员工,他们这样子操作,没有违法违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如果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符合以上情况,那么用人单位是可以辞退员工的,如果郑女士的管理岗位撤销,那么郑女士就变回普通员工,那就确实应当按照普通员工的退休年龄进行退休,公司可以和郑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但是郑女士所在的岗位确实是管理岗位,在她50岁的年龄公司的结构还没有改变,那么她的职位还是管理岗位,她的退休年龄就应当按照管理岗位的退休年龄进行退休,也就是她还有5年的工作时间。

现在厂里要辞退她,这就是违法辞退,是应当赔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普通岗位和管理岗位的退休年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如果没有约定,都要以规章制度和岗位架构为根据,并且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作出辞退的决定。

现在郑女士的岗位还属于管理岗位,就要以普通员工的退休年龄辞退她,这就是违法辞退。

根据郑女士的工作年龄,公司需要进行赔偿32万元。

对于郑女士被辞退的事情,你有何看法?

0 阅读:52
肆时说说

肆时说说

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观世间万象,品人生百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