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男子花880000元购买一套房屋,历经8个月装修后,一家人搬来居住。万万没想到,一年后,邻居告诉他,5年前,原房主前妻在这套房子中服毒自杀。男子慌了,他找原房主落实,原房主承认此了。男子越想越气,他认为原房主隐瞒实情,要求原房主退回购房款,却被对方拒绝。男子大怒,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素材来源:红星新闻)
张坤看到同事纷纷买房,他下定决心,一定把房子买下。
张坤开始四处看房、选房。
终于在2022年1月,他选定了房子,且以正常市场价880000元把房子买下。
张坤满怀欣喜地装修着,兴致地摆放着家中的装饰品,他不知疲倦地干着,一心想着尽最快的速度,尽早把父母、孩子们接来,共享这里的春光美景。
张坤用了8个月时间,快速将房屋的里里外外,收拾得既漂亮又大气。
这一天,他们择了吉日,一家人搬了过来。
张坤看着布置一新的家,心中充满了幸福感。
晚上,当他忙碌一天,下班回家,妻子在桌子上摆好饭菜,温馨的灯光下,一家人坐在那里吃饭,聊着一天的见闻。
晚饭后,妻子心疼他,主动包揽一切家务,让他坐在那里陪孩子做作业。
张坤看着妻子在厨房忙碌的身影,看着孩子在桌子前认真学习的模样,他心中涌起深深的幸福感。
原来,幸福对一个男人来说是如此简单。有贤惠善良的妻子,有懂事可爱的孩子。
这一刻,张坤觉得自己所有付出,都是值得的。
幸福的日子总是过得很快,不觉中,他们在这已渡过将近2年。
夫妻俩都很满意当下的处境,这时,一个意外却打破了这个家的平静。
有一天,张坤领着孩子出去玩,刚巧邻居也带着孩子在下边玩。两人闲聊了一会儿。
邻居忽然秘密的告诉张坤:“你买这个房子是不是都没问一下?5年前,原房主前妻曾在房中服毒自杀。”
邻居的话,犹如晴天霹雳,张坤头脑嗡嗡作响,呆呆坐在那,倒吸着凉气。
他脑海中瞬间浮现出整个事故的画面,他痛苦的闭上了眼睛,恨自己没有打听清楚。
当他跟家人说了这件事后,全家人都陷入恐惧之中。吃不好睡不着。
没多久,一家人又从这房中搬出。
张坤越想心里越憋屈,他和家人多次找原房主商量,让原房主把房款退了。
对方执意不同意。
张坤气愤地质问对方,当初你卖房,为什么不告知我们一下,这里的特殊情况,你隐瞒实情,让我们受骗,房款退给我们。
原房主认为,此事已过去将近5年,更何况,他前妻自杀的时候,当时警察、医生到场处理,又不是背着大家,当时,大家应该都相互知道,我不认为这是隐瞒情况。
张坤多次跟对方沟通无果后。他勃然大怒,一纸诉状,把对方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
1、被告主张前妻服毒身亡事件,应该拿出证据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张坤买房,自然是想买一套好房子。如果被告事先告知其前妻在里面服毒自杀的真相,会直接影响到张坤是否购买该房子。
所以,原房主在卖房时,应该把真相告知张坤,他却没有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虽然原房主主张他前妻死亡时,所有人都知道,并不能作为他曾经告诉过张坤的证据
张坤是以正常市场价格购买房子,他要买的房屋是没有特殊情况的房屋,被告属于隐瞒实情。
2、被告没有尽到主动告知义务故意隐瞒,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谁都不愿意买一套这样的房子,原房主应该知道这个人之常情。那他事先告知张坤,房子曾经出过事,那房价肯定远低于市场价。
被告在买卖房屋时,隐瞒了房屋曾经出事的真相,违背诚实守信原则。
3、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正常市场价格购买案涉房屋,被告行为构成欺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张坤在完全不知这件事的情况下,以正常市场价买了被告房屋,被告其行为构成欺诈。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
撤销原告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全额购房款、且赔偿原告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产生的相应费用。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有人说:标准的买卖合同(中介)会有注明应当(必须)告知房屋的事情,如有隐瞒属于违约行为。
也有人说:不支持法院判决,被告没错,前妻在家自杀,已报案公开处理,不是秘密,不属于隐瞒行为。
其实,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他规范着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保护着我们的生活,为我们成长和发展创造安全、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在如今快速发展的时代,我们应快速顺应时代发展,做一个遵法、守法、懂法、爱法的好公民,努力为社会发展添砖加瓦。
对此,您怎么看待?
(以上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