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利,男子在当地租种了26亩土地,可是某天却突然发现土地全被淹了。经过调查是

闻书识焉 2024-12-29 10:56:55

新疆伊利,男子在当地租种了26亩土地,可是某天却突然发现土地全被淹了。经过调查是坡上的几户人家在浇地的时候,因为杂草堵塞水渠,造成灌溉过程中水漫了出来。男子找到坡上几户人家要求赔偿损失,几户人家却说,你去找村委会和水管站,是他们没有做好才导致你家的田被淹掉。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吴某在当地租了26亩的黏土地准备用来种植葫芦瓜,可就在换季刚翻好土地,撒了化肥,打了农药,准备种植的时候,却突然发现土地已经被大水漫灌了。这让吴某非常无语,不仅是自己之前的付出去白费了,等到土地干了,他也没法耕种了,这一季全废了。

想到这,吴某彻底崩溃了,因为这不仅意味着这一季自己颗粒无收,连土地承包费都得倒贴。吴某赶紧调查,发现是坡上的三户人家(李某,张某,丁某)在浇地的时候,因为杂草把水渠堵住了,才导致水漫了出来,直接把其家里的土地全淹了。

吴某找到三户人家要求赔偿,三户人家刚开始都不承认,后来吴某找到了确凿的证据证实水是在三户人家浇地的当天漫出来的,三户人家都不知道该怎么说了。

思考了一会,三户人家又说,那也是因为村委会和水管站没有把水渠弄好才导致水漫了出来,吴某应该去找村委会和水管站索赔。

吴某心想,我找人家?我找得着嘛我!你们三户人家因为灌溉土地的时候不注意,导致水渠被堵住,你们就得赔我!

经过极限拉扯之后,吴某最终把三户人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户人家赔偿其土地承包费,化肥款,机耕费,打药费,秋收庄稼损失共计11.6万余元。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首先,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过调查确认,在李某,张某,丁某三户人家使用水渠给田里浇水的时候,因渠水漫入造成吴某承包26亩土地中的7.75亩土地被淹。

因为渠水漫入发生在三户人家浇地过程中,三户人家对于浇水的渠道,具有看管和避免发生满水危险的义务,因为其过错导致渠道漫水造成他人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三户人家主张的水渠道所有者,村委会和水管站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水管站和村委会应仅对聚到的维修方面进行管理,因此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从证人的证言可以证实,在前面两户李某,张某浇地时已经明确知道可能发生满水的危险,并及时通知了下一个用水的人,因此法院酌定前面两壶李某,张某承担吴某损失30%的责任。丁某承担剩余70%的责任。

经过核定,吴某的具体损失应包括,机耕费,化肥款,7.75亩的土地承包费等共计9973元。

至于吴某主张的秋收损失,法院认为在葫芦瓜苗被淹之后,吴某完全可以在水干之后继续补种,因此对吴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李某和张某赔偿吴某的损失共计2992元,丁某赔偿6981元。

但吴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他说:

1.案涉被淹土地就是26亩,而非7.75亩。一审说在土地干之后完全可以补种,但是当时土地已经打了药,并且土地干之后已经一个月过去了,已经不具备补种的条件。

2.其主张的秋收庄稼损失确实存在,可以通过本地市场行情和司法鉴定来确认,应该得到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当地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确认,案涉被淹土地为7.75亩,并非吴某主张的26亩,并且在一审过程中,吴某也承认其承包的土地并非全部被淹。

其次,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因为李某,张某,丁某三户人家灌溉土地,渠水漫入了吴某承包的土地里,造成吴某财产损失,三户人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土地实际被淹的是7.75亩而非26亩,所以对吴某主张要求赔偿26亩土地承包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并且当地案涉土地并没有种植农作物,因此对于吴某主张农作物损失9.1万元,法院亦不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吴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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