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为了健身塑形,在一家健身房花了24000元买了私教课,结果教练却

晴澍世界说 2024-12-30 10:03:57

浙江杭州,一女子为了健身塑形,在一家健身房花了24000元买了私教课,结果教练却当着女子的面吃“炸鸡”,这让女子感觉很无语,看到女子没啥反应后,教练竟然要喂女子吃炸鸡,女子当即表示要退费。

据悉,女子小金因为想要一个更好的身材,就在一家健身房花了24000元买了60节私教课,可是她却发现,给她上课的男教练竟然在训练室吃起了炸鸡,小金觉得对方很不专业。

毕竟,自己来锻炼就是为了健康,结果教练还在吃着炸鸡,更让小金无法接受的是,教练竟然拿起炸鸡要喂小金,小金赶忙躲开了,正是这一举动,让小金觉得很是恶心。

更让小金无法接受的是,自己的私教课还莫名被缩水,而且还被多算了7节课,于是,小金向健身房提出了退费的要求,健身房表示,如果小金提出解约,要扣除合同总费用的30%,我们拿出诚意,扣除20%就行。

不过,小金对于20%的扣费要求还是不予接受,因为在小金看来,这并非自己的问题导致的退费。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一事件,首先,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小金和健身房签订的私教课购买合同中,健身房有义务按照约定的课程数量、提供专业的教学服务来履行合同内容。

而如今,教练在训练室吃炸鸡这一行为,虽然可能并没有明确写在合同里说不允许,但从常理推断,健身教练作为专业的服务提供者,其职业本身就带有传递健康生活方式的属性,在训练室吃高热量、不健康的食物,明显违背了基本的职业操守,属于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来保证服务的专业性,这其实是一种对合同履行不当的表现。

再者,关于私教课被莫名缩水多算课时的情况,这更是直接违反了合同中对于课程数量的明确约定。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健身房没有按照约定提供足额的课程,已然构成了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对于健身房提出扣除20%费用作为解约条件这一点,也要看具体合同约定是否合理合法。如果合同中对于解约条款本身就存在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例如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情况,那么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这样的条款可能就是无效的。

在这件事中,小金是因为健身房及其教练的过错才要求退费解约,并非无故解约,所以健身房要求扣除费用的做法缺乏足够的合理性依据。

尤其是健身房要求20%的违约金,算下来就是4800元,即健身房需要证明,因为此次解约造成了自己4800元的损失,否则的话,这样的要求也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总之,在这样的消费纠纷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健身房不能凭借不合理的合同约定或者自身的过错行为来让消费者为其买单。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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