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把奔驰车停在路边,凌晨5点多,被一陌生女人将前大灯踹坏。那人并不走,踹累了就休息吃东西,然后接着再踹,一直踹了两个多小时。随后把吃剩的垃圾扔在车上,把一些汤汤水水涂满挡风玻璃才扬长而去。奔驰车是女子的嫁妆车,婚期马上就到了,踹坏的车灯的人没找到。女子报警,车辆定损5万多元!
早上7点多,丁芳来开车,看到眼前的一幕,简直让她欲哭无泪。
白色的奔驰车身上扔满了垃圾,前挡风玻璃被涂的乱七八糟,就连左前大灯都被踹的粉碎!
事发前一天晚上,丁芳和朋友在附近玩,朋友喝了酒不能开车,他们找不到车位,就随意将车停在了路边。
当时,他们也知道那里不是停车场,但还是侥幸的认为,天一亮她们就把车开走,不会有事。
两人不管不顾的停好车就走了,第二天丁芳来开车,发现车子已面目全非!
白色的奔驰车身,不仅被扔满了垃圾,还被人踹坏了左前大灯。
丁芳顿时懵了,自己只是停个车,这是得罪了哪路神仙?
把垃圾扔一车也就算了,大不了花点小钱去洗车。
可最严重的是车子的左前灯破碎了,这要是修复好,可不是一个钱俩钱的事。
丁芳又生气又很好奇,她想破了头都想不出,正常人谁会做出这样的事?
她围着周围转了一圈,连一点有用的线索都没发现,在丁芳看来,车子停的确实不是地方,但也没有妨碍到谁。
丁芳仔细想了一遍,也不知道自己到底得罪了啥人。
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她只好去调取了监控。
监控画面显示:大约凌晨5点多,一女子手里提着一袋东西,拐过路口,直接奔着丁芳的车而来。
女子走到丁芳的车前,将手里的袋子放在地上,毫不犹豫的抬起脚,照准左前大灯一顿猛踹。
事情非常搞笑,女子踹累了,就在一旁边吃带来的食物边休息。
过一会,女子似乎恢复了体力,接着再踹,反复几次,一直从凌晨5点多,踹到7点多。
直到天亮了,女子把吃剩的食物残渣扔满了车身,又把猕猴桃汁,用手涂在挡风玻璃上,然后才扬长而去。
丁芳很纳闷,女子的行为看似像是在发泄,又好似在报复。
她反复的看了好几遍,确定自己压根不认识对方!
而女子踹车的这一幕,正被一位环卫工大叔看到。
环卫工大叔因为工作原因起的比较早,他当时发现了那名女子正在用力踹车灯。
他以为车子是女子老公的车,不然不是自己的车,谁敢这么嚣张的破坏?
丁芳无奈,把车开去了4s店,维修人员说,修复车前大灯需要5万多块钱。
可直到现在,丁芳连破坏车子的人都没有找到,更不知道找谁来赔偿。
重要的是,这辆奔驰车是丁芳父母给她准备的嫁妆车。
眼看着结婚的日子快到了,而车子还面目全非的在4s店停着。
丁芳没治了,她找到媒体曝光了这件事,希望那名踹坏车灯的陌生女子,能够站出来承担自己的责任。
然而,记者在周边采访,并没有得到有用的线索。
最终,在记者的建议下,丁芳报警求助。
民警通过调查,查到了那名破坏车子的女子电话,但女子并不承认此事,民警找上门她也不见。
陌生女子损坏丁芳的车辆,在法律上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呢?
陌生女子无论是报复也好,发泄也罢,无故将他人的车辆损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且达到一定数额,或情节严重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女子故意损坏丁芳车辆大灯,造成车辆损失定损达5万多元,属于数额较大,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即使丁芳的车子损坏并不严重,其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陌生女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丁芳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上述法律条款,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行为人因过错导致他人的民事权益受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那么,丁芳将车辆违规停放在路边,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但是,丁芳将车子随意停在非停车场的路边,虽然这一行为存在违规,但不能成为陌生女子故意毁坏其车辆的正当理由。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丁芳的停车不当,可能会减轻陌生女子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责任。
本案中,在丁芳因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适当减轻陌生女子过错的责任。
但仍要求陌生女子,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目前,民警表示已经立案调查。
(案例来自:小莉帮忙)
(文中人皆为化名)
乱停车活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