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女子年事已大,可是老母亲也已经96岁了,于是,女子姐姐安排了大家一起值班

肆时说说 2024-12-30 18:34:43

湖南,一女子年事已大,可是老母亲也已经96岁了,于是,女子姐姐安排了大家一起值班照顾老母亲,女子也是尽心尽责的照顾,喂母亲吃饭、端屎端尿,谁知,老母亲的一番话,让女子感到既气愤又心酸。

李女士已经70多岁了,在家中排行老二,父母一共生了6个孩子,目前在世的只有李女士和其他四个姐妹了。

老母亲因为上了年纪不小心摔伤,一下子成了瘫痪状态,于是,李女士的姐姐为四个人安排了排班表,按照排班表的时间来照顾母亲。

每当李女士来照顾老母亲的时候,自己虽然也上了年纪,不过,还是尽心尽责的照顾老母亲,没有一丝怨言。

然而,让李女士没想到的是,李女士的母亲张女士竟然背着李女士,将房产过户给了其他三个女儿。

在张女士看来,李女士也是近几个月才突然对自己好起来的,之前很多年都没有往来,所以,张女士认为,李女士正是看上了这套房子,才对自己好起来的。

其实,从法律角度来看,李女士的老母亲张女士,有权将自己的房产随意支配。

首先,根据《民法典》中关于财产处分权的规定,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这个案例中,老母亲张女士作为房产的所有者,确实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只要是在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房产过户给三个女儿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

但是,这里面又牵扯到了赡养义务以及公平原则等问题。

《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李女士也好,其他姐妹也罢,都有着法定的赡养母亲的责任。李女士尽心尽力地照顾母亲,履行着自己的赡养义务,从常理和公平角度来讲,母亲在处分房产这样重大的财产事项时,应当考虑到各个子女对自己赡养付出的情况,做到相对公平合理的分配,而不能仅凭主观臆断就将某个子女排除在外。

再者,如果李女士认为母亲过户房产的行为并非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是受到了其他姐妹的误导、胁迫等不正当影响。

那么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李女士若是有相关证据能证明存在这样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求法院对房产过户这一行为进行审查并判定其效力。

另外,从继承的角度看,如果老母亲没有立下遗嘱明确表示房产的归属,那么在其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李女士和其他姐妹作为法定继承人,都有权利继承相应份额的房产。所以,即便现在房产过户给了部分姐妹,后续也可能存在继承方面的争议。

即便老母亲将房产给了其他三个子女,只要李女士尽心尽责,尽到了赡养义务,并不代表自己不能获得遗产。

民法典还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所以,即便房产过户给了其他人,只要尽到了赡养义务,李女士还是有权要求其他继承人适当分给自己一些财产的。

其实,这件看似只是家庭内部的房产分配之事,实则蕴含着复杂的法律关系。亲情本应是纯粹而温暖的,希望这个家庭能通过坦诚的沟通或者借助法律的公正,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让亲情不再被房产所伤。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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