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妈的儿女给她买了2个金手镯,一条金项链,一共100多克,花了10多万,大

肆时说说 2025-01-02 10:41:17

浙江,大妈的儿女给她买了2个金手镯,一条金项链,一共100多克,花了10多万,大妈舍不得戴,塞在棉被里,晒被子时,她把金首饰给忘了,直接弄丢了,一个月后她想起来,一调监控,发现一个女人在她家楼下草丛徘徊,她怀疑金首饰被这个女人捡去了,可女人不同意,说她在捡垃圾。

(来源:椒点视频)

林大妈的儿女很孝顺,知道母亲年轻时养儿育女吃了很多苦,也没条件穿金戴银。

如今,他们都成家立业了,逢年过节这个给买金手镯,那个给买金项链,表达自己的孝心。

可林大妈虽然喜欢,但平时不舍得戴,只有出去走亲戚,或者参加什么重要的场合,才会戴身上。

她怕弄丢了,也怕被抢,她平时就是个低调的人,觉得这些首饰,戴在身上熠熠生辉,就等于有财外露了,不安全。

于是,她把两只手镯和一条项链,装在绒布袋里,放在哪里都觉得不安全,戴出去可能会丢,如果放家里,万一进小偷了,也可能被偷走。

所以,思来想去,他就把金首饰塞在柜厨的棉被里,她觉得即使家里来了小偷,想破脑袋也不可能猜到棉被里会藏贵重物品。

可万万没想到,11月份,她准备收起单被,拿出厚被子,感觉厚被子有些潮,就找了一个好天气,拿出去晾晒。

她完全忘记被子里裹着黄金首饰,所以,过了一个月等她想起来,黄金首饰早在晒被子的时候,掉在草丛里被人捡走了。

林大妈赶紧查看监控,只见一个女子,在她晒被子的位置,低头来回走了好几次,好像在找东西。

林大妈怀疑女子把她的金首饰捡走了,她报了警,民警找到了女子,可她不承认,说她当时在捡垃圾。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如果监控中的女子确实捡到了林大妈的金首饰且未归还,那么该女子的行为构成违法。她作为拾得人,有义务把拾得的遗失物返还给权利人林大妈,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而不是私自占有。

林大妈认为女子撒谎,她希望女子把东西还给她,她不再追究,这些首饰不仅仅很值钱,更重要的是。这是儿女的一份孝心,对她来说意义重大。

那么,如果女子承认捡到了首饰,但她说以为是假的随手扔掉了,同样构成违法。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任何人在发现他人遗失物时,都应有一定的保管义务,避免遗失物毁损、灭失。

如果监控中的女子,捡到了金首饰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其毁损、灭失如变卖、丢弃等,那么她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警方查明,女子确实捡到了林大妈的首饰,她拒不归还,同样构成违法,林大妈有权要求她

《民法典》第2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如果监控中的女子被证实确实捡到了林大妈的金首饰且没归还,那么林大妈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女子返还原物。这是林大妈作为所有权人对其财产的基本保护权利。

目前,案子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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