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90后已婚女子,在外打工时,和56岁已婚男同居,1年后,女子在旱厕内突然生产,婴儿掉进粪坑,二人剪断脐带后,不顾婴儿啼哭,直接回屋,随后,婴儿死亡,被人发现后报警,双双获刑。
2021年7月,余花抛家外出打工,想着可以为家里多赚点收入,改善家里的生活。
然而,打工时,她认识了同样在外打工的代振宇,两人都是四川的,是老乡,在人生地不熟的西安,感觉很是亲切。
身在异乡,余花有时候遇到难处,总是找代振宇帮忙,一来二去,二人产生了异样的情愫。
余花是1990年出生的,而代振宇比他大了25岁,可是,两人各有家庭,却还是忘记了道德,毫无顾忌的住在了一起。
两人在灞桥区租了一个民房,堂而皇之的在一起同居了,反正身在外地,谁也不认识谁,两人干脆做起了“临时夫妻”。
同居没多久,余花怀孕了,两人对此没有多大惊喜,更多的是担忧。
2022年11月17日,凌晨2点多,余花只觉得肚子不舒服,就起来去民房对面的旱厕上厕所。
没想到的是,她竟然在旱厕生下了一个婴儿,因为婴儿自身重量将脐带扯断后掉进了粪坑,随即,开始啼哭。
余花有些慌乱,立马拿出手机给代振宇打电话说,孩子出来了。
代振宇赶忙去了旱厕,两人用剪刀剪断了余花身上的脐带之后,代振宇扶着余花直接回屋了。
两人全然不顾还在旱厕里啼哭的婴儿……
也许两人心怀鬼胎,知道彼此的做法是背叛家庭,这个孩子生出来也没法交代,所以,各自心照不宣了。
当天,有人发现了旱厕里的婴儿,直接报警,说在厕所粪坑里发现一刚出生的婴儿,已经没了呼吸。
很快,余花、代振宇被警方抓获。
经鉴定,代振宇、余花是婴儿的亲生父母,婴儿已经34周,属于早产儿,本来存活能力就比较弱,加上出生后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最终死亡。
法院一审认为,代振宇、余花对亲生女儿掉入粪坑不施救,导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认为,在婴儿掉进粪坑后,代振宇、余花应该知道不及时施救会导致婴儿死亡,但是,二人却直接回屋。
对在粪坑存在生命危险的婴儿不管不顾,最终,导致婴儿死亡,二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而且,二人是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代振宇、余花因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4年和3年。
一审判决后,代振宇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量刑合理、合法。
首先,从犯罪事实来看,代振宇和余芳作为婴儿的亲生父母,明知孩子掉进粪坑还啼哭,却没有及时施救,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
该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是共同犯罪,所以,一审量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从量刑情节来啦,虽然婴儿是34周左右的早产儿,存活能力较低。
但是,代振宇、余芳作为亲生父母,应该积极进行救治,可他们选择放任不管。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新生儿的生命权,也违背了基本的道德伦理。
所以,一审作出了有期徒刑4年和3年的判决,与他们的罪行相适应,量刑并无不妥。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对亲生父母彼此有各自的家庭,女方比男方小25岁,两人打工认识,之后同居,生下该女婴,却不管不救,真是道德沦丧。
两人不管是对待各自的家庭,还是对待刚出生的女婴,都是不负责任且不道德的行为。
如果,代振宇、余芳同居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他们的配偶也是可以追究的。
《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人明明各自有家庭,却租房同居,如果,二人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对外宣称是夫妻,则构成重婚。
最后,任何违背道德,背叛婚姻的行为,都会付出惨痛的代价,而对生命的漠视也会换来应有的惩罚。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