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90后已婚女子余莲花,在远离家乡的打工生涯中,意外与56岁的已婚男子代建华产生了交集。两人的关系迅速升温,最终跨越了道德的界限,选择了同居生活。一年后,一个意外的生命在简陋的旱厕内悄然降临,却因无人及时施救,婴儿不幸陨落粪坑。代建华与余莲花,这对年龄悬殊的恋人,在婴儿啼哭中选择了沉默,他们的冷漠最终换来了双双被判刑入狱。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2025-1-8《早产女婴出生时掉入粪坑,同居亲生父母未施救致其死亡!两人分别获刑4年和3年》)
余莲花,一个年轻貌美的90后女子,本应有着幸福的家庭,却因生活的琐碎和对外面世界的向往,选择了背井离乡,踏上打工之路。
她遇到了代建华,一个年近六旬,同样已婚的男人。代建华的成熟稳重和余莲花的青春活力,在不经意间碰撞出了火花。
尽管两人都深知这段关系的错误,但情感的洪流却让他们无法自拔,最终,他们选择了一个偏僻的地方,租下了一间小屋,开始了同居生活。
时间如白驹过隙,转眼间,余莲花发现自己怀孕了。这个突如其来的生命,让两人都陷入了沉思。
代建华年事已高,余莲花也深知自己已有家庭,这个孩子的到来,无疑是对他们现有生活的巨大冲击。然而,生命的奇迹已经发生,他们只能选择面对。
随着孕期的推进,余莲花的身体日益沉重,而代建华也尽力照顾着她。
然而,生活的艰辛和内心的挣扎,让这对恋人之间的关系变得微妙而复杂。终于,在一个平凡的夜晚,余莲花突然感到阵痛,她知道,孩子要出生了。
由于条件有限,余莲花只能在简陋的旱厕内生产。代建华在一旁焦急地等待着,却无能为力。
随着一声微弱的啼哭,婴儿不慎掉入了粪坑,余莲花和代建华在慌乱中剪断了脐带,却对粪坑中的婴儿视而不见,直接回到了屋内。
婴儿的啼哭渐渐微弱,直至消失。第二天,当有人发现旱厕内的惨状时,一切都已经太迟了。婴儿已经没有了呼吸,这个小生命,在来到这个世界仅仅短暂的一瞬,就永远地离开了。
消息传开,舆论一片哗然。警方迅速介入,余莲花和代建华被当作嫌疑人带走。
经过鉴定,确认代建华和余莲花是婴儿的亲生父母,而婴儿虽然只有34周,但已经具备了存活的可能,却因为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最终不幸离世。
面对警方的审讯,余莲花和代建华都沉默不语,他们的内心充满了悔恨和痛苦。他们知道,自己的冷漠和无知,已经犯下了无法饶恕的错误。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余莲花和代建华的行为无疑触犯了法律。作为婴儿的亲生父母,他们有义务保护婴儿的生命安全,却在婴儿掉进粪坑后选择视而不见,直接回屋,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婴儿生命权的严重侵犯。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余莲花和代建华明知婴儿掉进粪坑存在生命危险,却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已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而且,二人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余莲花和代建华共同生活在一起,对婴儿负有共同的照顾义务。
然而,在婴儿面临生命危险时,他们却共同选择了冷漠和逃避,共同导致了婴儿的死亡。因此,他们应当共同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在法庭上,余莲花和代建华都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悔恨。代建华更是一再强调,自己年迈无知,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然而,法律是公正的,它不会因为个人的悔恨或无知而网开一面。
一审法院认为,代建华和余莲花作为婴儿的亲生父母,明知孩子掉进粪坑还啼哭,却没有及时施救,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是共同犯罪。
因此,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代建华、余莲花因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4年和3年。
一审判决后,代建华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量刑合理、合法。
首先,从犯罪事实来看,代建华和余莲花作为婴儿的亲生父母,明知孩子掉进粪坑存在生命危险,却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是共同犯罪。
其次,从量刑情节来看,虽然婴儿是34周左右的早产儿,存活能力较低,但代建华、余莲花作为亲生父母,应该积极进行救治,而他们却选择了放任不管,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新生儿的生命权,也违背了基本的道德伦理。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