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70岁老太年轻时,丈夫刚去世,她就抛下6个子女,改嫁一男子,过了17年,男子家拆迁,分拆迁款时瞒着她,之后,继女盖楼,老太各种阻止,楼盖好后,老太告到法院,要和老伴离婚,并分割财产,法院同意其离婚。不料,继女又将老太告上法院,要求老太腾房,这回老太傻眼了!
1989年,陈兰的丈夫因病去世了,家里还有6个孩子,其中4个未成年,她发愁啊,一个人怎么养活这帮孩子。
没多久,有人给陈兰介绍对象朱志锋,他妻子去世了,带着一个女儿。
两人认识不久,陈兰就嫁给朱志锋。
因为两个人都是二婚,在那个保守的年代,两人连酒席也没有办,甚至都没有领结婚证。陈兰也没把户口迁进老朱家。
陈兰嫁给朱志锋后,日子过得相对轻松,只不过想起那6个孩子,有时会心有愧疚。
一转眼到了2006年,朱志锋家的房子、地被征用,又补偿了地和钱。
陈兰发现朱家人有意的瞒着她拆迁的事,她不知道到底补偿了多少钱,甚至丈夫朱志锋都不和她说实话。
陈兰心想:我一分一厘都占不着。
不过,她一个人无法左右朱家人,只能默默忍着,心里着实憋屈。
后来,发生了一件事,让陈兰的情绪彻底爆发了。
朱志锋的的女儿朱红樱,要在拆迁补偿的那块地上,盖楼。
朱红樱找了工人,开始热热闹闹的盖楼。
这下陈兰坐不住了,她开始用尽各种办法阻止,有时候,把水泥挖掉,有时候还砸掉垒起的砖头……
不过,朱红樱的楼房还是盖了起来。
看着朱红樱把房子盖在补偿的土地上,她就气不打一处来,她觉得自己和朱志锋过了大半辈子,自己什么都没捞着。
而且,陈兰也不知道到底补偿了多少拆迁款。
这件事让她如鲠在喉,她为了搞清楚家里财产情况,作出一个决定,也就是这个决定让她失去了原本可以安稳的晚年生活。
2015年6月,陈兰将丈夫朱志锋告上法院,要求离婚,并对财产进行分割。
同年9月18号,法院作出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陈兰、朱志锋离婚。
不过,分割财产时,朱志锋名下没有什么财产,法院考虑到陈兰年纪大了,没有生活来源,酌情让朱志锋支付陈兰5万元生活补助。
陈兰离婚后,也没有离开。
继女朱红樱觉得陈兰年纪大了,毕竟跟父亲过了将近30年。
盖好房子后,朱红樱主动把陈兰接到家里一起生活。
朱红樱却没想到,自己一时心软,却没有换来陈兰的感激。
陈兰自从搬进朱红樱家里,动不动就因为房子归谁,和朱红樱吵闹。
朱红樱很崩溃,她说:我实在没办法了,她在这闲的,整天都在吵,虽说她70多岁了,可我们都没她那么有精神!
2023年11月,朱红樱告上法院,要求陈兰腾房。
陈兰却有她的道理,她觉得自己嫁进朱家,生活多年,还生了一个女儿,那家产也应该有女儿一份。
再说,朱红樱盖楼的钱和地都是用朱家的,所以,这栋楼就应该是朱家的,她有权住在这里。
陈兰说,2011年,朱红樱签了一份协议保证书,说好为她和朱志锋养老送终。
那么,退一步说,哪怕楼房是朱红樱的,朱红樱也没有权利把她赶走。
对于陈兰的说辞,朱红樱也说出陈年往事。
原来,朱家被拆迁的房子是陈兰来之前盖的,承包地也是她来之前分的。
另外,陈兰和朱志锋结婚时没有领结婚证,也没迁户口,所以,当初拆迁也没有她的份额。
朱红樱认为,楼房是自己盖的,登记在自己名下,她有权让陈兰搬离。
对于保证书她不想多说。
法院认为,庭审时,陈兰没有到法庭,也没有拿出相关证据。
而且,楼房登记在朱红樱名下,因此,朱红樱享有房屋所有权。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终,法院判决:陈兰限期内腾房,把房子归还朱红樱。
然而,陈兰耍起了无赖,她说:我不搬,我死都要死在朱家屋头。
没办法,朱红樱又申请了强制执行。
法院考虑到,陈兰年纪大了,搬离朱红樱的房屋后,没有依靠,便寻找陈兰和朱志锋生的小女儿,可是,多方寻找无果。
既然小女儿找不到,法院又联系了陈兰和前一任丈夫生的6个子女,想看看他们能否赡养母亲。
没想到,6个子女对此反应很大,他们觉得当初父亲刚去世没多久,母亲就抛下他们改嫁,她们接受不了。
经过耐心沟通,陈兰的两个儿子同意把母亲接回去由他们赡养。
最后,陈兰从朱红樱家搬离,由朱红樱一次性补偿陈兰20万,其中包括陈兰和朱志锋离婚时,判的补偿5万生活补助。
陈兰以后的养老送终,由她两个儿子负责。
虽然,陈兰在6个孩子没尽到抚养责任,但是,她老了,6个子女对她是有赡养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