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说话的下场!浙江宁波,男子与3名同事下班后在出租屋吃宵夜、喝酒。期间一名同事表示,谁打开窗户,我就敢跳下去。男子听到后认为同事就是耍酒疯,当即将窗户打开,并以“有本事就跳下去”等言语刺激同事。没想到,同事果然从窗户跳楼身亡。事后,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男子提起公诉,并索赔20万。可男子却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拒不认罪。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悉,刘某1996年出生,在宁波某酒吧工作。在此之前,刘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被行政拘留13天。
2022年8月18日,刘某下班之后,约同事陈某、王某以及赵某来到出租屋吃夜宵、喝酒。其中,陈某与王某为男女朋友关系。
期间,几个人喝的有些多了,陈某突然间站起来并走到窗台边,表示如果有人敢打开窗户,那么他就跳下去。
刘某听后嗤之以鼻,压根就不相信陈某敢跳楼,无非就是逞能罢了。
为了让陈某丢面子,刘某就来到阳台并打开窗户。
没想到,陈某真的就爬上了护栏,并站在窗户外侧宽约15厘米的窗沿上。
女友王某担心发生意外,立刻抓住陈某的手予以阻止。
可刘某却继续以“有本事就跳下去”等言语刺激陈某,同时该阻止王某进行施救。
结果陈某从三楼坠楼,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同月26日,经警方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接受调查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
事后,陈某家属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附带民事诉讼,并提出以下理由:
经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证明,陈某因坠楼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与刘某客观上实施了导致陈某死亡的行为,存在关联性,刘某自身有过错。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理应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刘某辩称:
证人王某是被害人陈某的女友,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证明力不足。且王某与陈某案发前存在感情纠葛,曾经发生过争吵,王某在喝酒期间又埋怨陈某,不排除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证据不足的,应当作无罪判决。刑事案件审判中,应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
综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陈某的坠楼只与刘某的语言刺激存在关联性。故不应认定刘某存在犯罪行为。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为查明真相,法院依法调取了证人王某等证言, 警方现场勘查笔录,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归案经过等。
并认定被告人刘某在酒后言语刺激被害人,且在王某进行施救时,阻止王某施救,主观上能预见被害人可能发生坠楼死亡的后果,却因轻信被害人不会跳楼,最终导致其死亡。
故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其量刑标准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综上法院判决,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20万。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