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71岁脑梗老人早餐吞下整颗肉丸后发生窒息,经抢救无效离世。家属认为,保姆未将肉丸切块,发生窒息后不会使用海姆立克急救法,造成老人死亡,报警称保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保姆认为,老人的死亡纯属意外,和吃肉丸无关。家属将保姆和家政公司起诉,要求判决赔偿51.7万元!
李伟痛心疾首:作为住家保姆,将乒乓球大小的肉丸整个拿给老人,发生窒息后,没在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造成了父亲的死亡。
李伟认为,家政公司在保姆上岗前,没有培训必要的急救训练,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原来,李伟的父亲李成患有脑梗,2022年的时候摔伤了,从那以后就一直坐轮椅。
母亲去世后,李伟通过家政公司,请了吴科24小时照顾父亲。
2024年1月9日,吴科准备了早餐,有青菜、水饺、和一颗约乒乓球大小的肉丸。
视频显示,吴科将坐轮椅的李成推到餐桌前,给他倒了一杯水放到跟前。
然后他按照规定,将早餐拍照后发到了家属微信群。
这时候看上去一切正常,然而,看似正常的背后却潜藏致命的危险。
吴科给李成带上围兜,腿上放上垫巾,但保姆在准备早餐时,是将肉丸整只端给老人的。
李成用勺子将肉丸放进了嘴里时,吴科在旁边给杯子里加水,还提醒老人有点烫。
但吴科并没有发现,李成将肉丸放到嘴里后并没有咀嚼,而是整个吞了下去。
肉丸滑下喉咙的时候,从监控画面可以很清晰的看到,李成皱了皱眉。
这时候保姆并没有发觉,而是去了卧室。
李成再次拿起勺子,想把一块脆皮肠舀起来,但一直舀不起来。
肉丸子已经卡在喉咙里下不去,李成喝了一口水,可能是想借此把肉丸冲下去。
时间过去了将近1分钟时,李成已经明显不适,肉丸下不去,又吐不出来,喉咙里发出了不适的声音。
保姆在卧室听到后出来查看,发现李成不对劲,问他是不是呛到了?
李成此时已经说不出话来,头向后仰,无力的靠在轮椅上的靠背上。
吴科用手在他的喉咙和胸脯不停的往下顺。
很显然,这些动作一点作用也没有,李成闭上了眼睛。
保姆明显是吓坏了,他慌张的用力按压李成的胸部,而不是及时施用海姆立克急救法来急救。
看到李成已陷入昏迷后,保姆慌忙给家属打了电话。
任女士和父亲住同一个小区,几分钟就赶到了,她在路上两次拨打了急救电话。
随后,两人合力将李成抬放到床上,轮流按压胸部施救。
急救人员赶到后对老人进行了急救,当问到老人有没有吃过什么东西时,保姆回答是“没有”。
李成被送往医院急救,昏迷中一直没有苏醒,且无自主呼吸,家属无奈放弃治疗。
医院开出的死亡原因显示为:呼吸道梗阻、缺氧、缺血性脑病。
李成家属认为,老人患过脑梗,作为保姆未做到在事前将肉丸切块,在医护人员抢救时没说实话。
如果吴科在老人发生危险时,及时用正确的方式进行急救,后果可能不会是这样的。
事发后,家属报警,警方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不予立案。
之后,李伟兄弟俩将保姆吴科和家政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赔偿金51.7万元。
庭审中,吴科辩称,雇主从来没有提出过将牛肉丸切块,李成也不是第一次将肉丸整颗吃下,从没出现过问题。
李成的死亡,和吃肉丸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况且自己并不具备医护人员的知识,李成的身亡纯属意外,和自己无关。
家政公司辩称,他们不存在向雇主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雇主与保姆是雇佣关系,本次意外事故,是吴科在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或重大过失,与家政公司无关。
1、保姆在照顾老人的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吴科作为住家保姆,对老人的特殊身体状况缺乏足够的预判和防范,在老人发生窒息后采取的急救措施不当,可能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保姆受雇照顾老人,属于有偿委托,若因其过错导致老人死亡,家属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家政公司如果在保姆上岗前没有提供必要的培训,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保姆是家政公司派出人员,如果保姆的过错行为导致损害,家政公司可要先承担责任,然后再根据保姆的过错程度进行追偿。
3、由于争议较大,该案将择期宣判。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①、李成的死亡,与保姆照顾否有因果关系,保姆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②、家属要求家政公司承担共同赔偿,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由于三方当事人对该案存在较大争议,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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