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男子将自己18万买来的车子借给弟弟急用,可没想到,弟弟转手就把车子抵押给了他人,从别人那里贷了3万元,从此音信全无。男子找到收车人,要求对方把车子还给自己,可对方却让他先帮弟弟把钱还了,才能把车还给他。男子却认为自己对此事不知情,不应该找他还款。双方沟通未果,男子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胡先生都快急疯了,摊上这么一个不省心的弟弟,自己真是有苦难言。
2024年3月,弟弟小胡来找自己,说他有急事想借用一下大哥的车子,让胡先生把钥匙给他。
胡先生想着弟弟也有驾照,兄弟之间借个车子开开,自己还是要支持的,没有丝毫的犹豫,他把自己的车钥匙交给了弟弟小胡。
可好几天过去,弟弟非但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车辆,就连电话都打不通了。
胡先生只能尝试着通过各种方式联系自己弟弟,可他怎么都联系不上自己弟弟,身边的亲戚朋友也不知道小胡去了哪里。
正当胡先生不知如何是好时,他无意间从朋友那里得知:
小胡将自己的车子开走后,竟然把车子抵押给了李某,从李某那里贷款3万元走了,自己的爱车此时就在李某那里。
胡先生有些难以置信,自己的爱车是2021年11月花18万元购买的,使用不到3年,弟弟为了3万元,就将自己的车子抵给了他人,这也太荒唐了。
他心急如焚的联系了李某,要求李某把车子还给自己,可李某却说自己跟小胡之间是签了抵押贷款合同的,如果胡先生想要拿回自己的车子,就需要先帮小胡把3万元的贷款还了。
可胡先生却说自己并不知道弟弟把车子抵押给李某借钱的事情,冤有头债有主,李某应该找自己弟弟要钱,而不是让自己还款。
这台车子是自己的,弟弟没有权利将自己的车子抵押给李某,李某应当把车子还给自己。
可李某态度强硬:先还钱,再取车,否则免谈。
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后,胡先生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1、胡先生认为:弟弟小胡未经自己授权,擅自将自己的车辆用于抵押,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弟弟跟李某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李某应当将车辆返还给自己。
《民法典》第395条第6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抵押。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在法律上,只有车辆所有权人有权或者有权处分的人才能将车辆进行抵押登记,非车主是办理不了抵押登记的。
在法庭上,胡先生主张自己才是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在他没有授权弟弟小胡可以处分自己车辆的情况下,小胡不能擅自处分自己的车辆。
并且李某占用自己的车辆,并非善意取得,他明知道小胡不是车主,没有处分车辆的权利,还跟小胡签订抵押合同,双方之间的抵押行为无效,李某应当把车辆返还给自己。
另外,他还要求李某赔偿自己车辆使用费。
2、李某却主张:自己和小胡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先还清借款,再取走车辆。
《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李某认为自己跟小胡没在恶意串通的行为,胡先生如果想要取走车辆,需要先替其弟弟还款。
3、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394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法院核实案涉车辆为胡先生2021年11月购买,购买费用为18万元,车辆登记在胡先生名下,是胡先生的个人财产。
在胡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弟弟小胡将该车辆抵押给李某,胡先生仍然保留对该车辆的所有权,有权要求抵押人或者债权人归还该抵押物。
因胡先生的车辆已经使用2年多,根据车辆贬值规律,法院酌情认定案涉车辆的价值为11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胡先生返还车辆、以及车辆钥匙和车辆行驶证。
若李某不能归还该车辆,则按照每日80元的车辆使用费标准计算,直到李某返还车辆为止。
4、李某会不会车和钱都没了?
其实李某将车辆返还给胡先生后,即使李某跟小胡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还是可以要求其返还借款的。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因此,李某可以要求小胡返还3万元借款。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花海无香
这有什么怎么看,如果人人都能把别人的东西做抵押贷款,那会怎么样?
新苏
18万的车开了两年多,只值11万了,吓得我不敢买车了
宋江是投降派
亲情绑架道德绑架扶弟魔等等
小小大魔王
本不对人,这样都接受,那只能说贪心到没底线了。
用户10xxx55
要告也应去告弟弟,关小胡何事,人家认识你吗?法院就是胡毬判!毫无道理。
东哥
借钱的也是心大,又或者是贪婪!
永怀
差点以为有机会抵押白宫了
有缘无分爱一场
大家都去租车行把车拿去抵押贷款不乱套了
电脑医院配钥匙
车都在李某那,甚至不是抵押而是质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