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98年小伙喝着奶茶,见一女子正在散步,于是便起了歹念,随即,小伙将其拖到玉米地要求给钱,女子表示可以给转账,小伙担心留下证据,直接将对方手机扔掉并侵犯了女子,为了消除证据,小伙又带着女子回家洗澡,结果洗澡的时候,小伙竟然二次侵害女子,不过事后小伙因此获刑10年。
小周出生在98年,虽说不到30,可是一直没有合适的工作,就这样干起了临时工。
事发当天,小周晚上喝着奶茶在遛弯,结果看到刘女士路过,于是便起了歹心,随即小周来到周女士身后,将其捂着嘴推进了附近的玉米地。
刘女士惊慌失措,表示可以给小周转账,只希望小周放过自己。因为担心转账留下证据,小周直接把刘女士手机抢了过来,因为手机上留下了指纹,小周随后将手机给扔掉了。
但是,小周并没有就此放过刘女士,而是看着刘女士长相不错,于是就将其侵害。
因为担心刘女士体内留下证据,小周就要带着刘女士回家洗澡,清洗掉证据,可是刘女士并不敢去,小周于是连骗带哄,就把刘女士蒙着头带回了出租屋。
随即,小周就和刘女士一起洗了澡,谁知这个时候,小周又起了欲望,再次将刘女士侵害。
在刘女士不断恳求后,小周第二天才将刘女士给放走了,脱离虎口后,刘女士立即报了警,在得知刘女士报警后,小周选择了投案自首。
随即,警方以QJ罪、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为由对小周进行了立案调查,待案件移送审判后,小周据此否认了抢劫行为,因为手机留下了指纹,自己是扔掉了,没有占为己有,所以不构成抢劫。
而且,猥亵算是性侵的前奏,算是后者的延续,因此不应该另外定为一个犯罪,这样来讲,只有一个罪名是成立的,所以,小周认为不应该按照三个罪名处理自己。
然而,法院却认为,小周采取暴力、胁迫方式对被害人形成强制,虽索要现金未果,但劫取被害人手机的客观事实存在,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虽然小周提出已将劫取的手机丢弃,是对事后财物处置的辩解,均不影响认定其针对刘女士手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小周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整个犯罪过程明显可以区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小周在玉米地侵害受害人,第二阶段是为了逃避侦查,强行将被害人带回家中清理犯罪痕迹,第三阶段是小周再生欲望,猥亵被害人。
第一阶段和第三阶段中,因为主观意志的生成原因不同,前阶段的犯罪行为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已经实施完毕,其强行将被害人带回家中清理痕迹过程中,再对被害人进行猥亵,是另起犯意实施的行为,不是前阶段强奸行为的延续、发展。是两个独立行为。
据此应当认定为两个罪名,所以,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小周有期徒刑3年,强制猥亵罪3年,QJ罪有期徒刑5年,共计1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
判决后,小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最终维持了原判。
据悉,事后刘女士因此怀了孕,还做了药物引流。其实,受害人在被带往嫌疑人家中的路上,其实是有逃跑可能的,为何却如此听话跟随嫌疑人一起回了家,受到二次侵害呢?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犯罪分子,不要叫什么小周,要叫周某。自媒体用AI生成时也学着点。
奶茶有问题,小伙子喝着奶茶就有想法,,查一查奶茶
猥亵不应该有,強J罪覆盖了,抢劫罪(未遂),另外还少了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