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住在没有电梯的老式住宅,男子住3楼,同一栋楼的业主想要集资装电梯,男子和2楼的住户坚决反对,也不参与集资,没想到,电梯装好后,男子后悔了,把装电梯的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分摊费用使用电梯,另外,男子觉得电梯的安装影响他家采光,要求赔偿10万元,最终,法院这么判。
张远住在一个老小区里,房子是以前的旧房子,没有安装电梯。
他住的那栋楼总共有9层高,住着72户人家,张远住3楼。
因为没有电梯,大家都觉得出行很不方便,尤其是5、6层楼以上的住户,每天下班回到楼下,想着还要爬楼梯回家,就异常烦恼。
住在高楼层的老人,出门散步,或者下楼买个菜,只要一想到,回来还要爬几层楼高才回到家啦,都不愿意出门了。
所以,在业主群里,大家纷纷抱怨,说没有电梯太麻烦,表示想集资安装个电梯。
604业主陈伟明提议,对关于是否集资安装电梯大家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大家都觉得这个提议不错,赞同陈伟明的说法。
投票开始了,陈伟明在群里详细说明情况,安装电梯,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使用电梯业主共同分摊,同意安装电梯的业主接龙同意。
两天后,大家基本都接龙同意了,只有 203、205和303的业主坚决反对,他们以安装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等各种理由拒绝了。
不过,投票结果少数服从多次,最后,陈远明代表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电梯终于安装完成,可以使用了,陈伟明给每位参与集资的业主发放电梯使用IC卡。
有了电梯大家的出行方便多了,尤其是高楼层有老人的家庭,上下楼也变得勤快了。
本以为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可张远看着大家乐此不疲的样子,心里气得痒痒,也开始后悔了。
3楼说高不高,说矮也不矮,下楼还好,每天下班回来,累了不想爬楼梯的时候,还是很渴望能坐电梯上楼的。
张远的老婆也开始埋怨他,就几千块钱而已,当初为什么不参与集资,人家个个坐电梯上楼,只有我们走路,搞得很不合群。
张远安慰老婆说,我们就住3楼,不算高,上楼就当锻炼。
可他老婆却说,现在年轻就当是锻炼,等你老了,爬不动了,看你还想不想锻炼,你远光都不放长远些。
张远想来想去,最终跟老婆合计,把69户集资装电梯的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参与集资,一同分担费用参与乘坐电梯。
另外,张远觉得,电梯的安装让他家的采光变差了,其他业主应该给予他一定的赔偿,他要求他们赔偿他损失10万元。
那么,张远到底有没有权利一起使用电梯呢? 根据《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283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本案中,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使用电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亦不会导致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故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
关于张远说的,电梯影响到自己家采光,要求其他业主赔偿,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根据《民法典》第293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29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另外,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或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但是,法院认为,虽然电梯的安装可能对男子家的采光有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在合理范围内,且其他业主已经通过合法程序安装电梯,男子应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 男子在补交集资款后有权使用电梯。法院驳回了男子要求赔偿10万元的请求,认为他应该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
回想当初,自己也是头脑一热,就跟着反对装电梯,还拒绝集资。可如今看到电梯带来的便利,心里那点小九九就又冒出来了,不仅想用电梯,还想着让别人赔偿,这得寸进尺的想法,实在是有些过分了。
人生在世,还是应该多一些宽容和理解,少一些这种自私自利的念头。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