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一男子陈明好心借给朋友林强4万块钱,还签了借款协议,约定了还款日期。可到了日子,林强却没还钱。陈明碍于情面,一直忍着没催。这一拖就是十几年,林强还是没钱还。陈明忍无可忍,拿着借条告到法院。林强却说:为啥早不来要钱,现在过了追诉时效,该驳回!法院的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陈明和林强,曾是形影不离的好朋友。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两人的生活轨迹逐渐发生了偏离。
林强因为一次创业失败,陷入了经济的困境,而陈明则凭借着自己的努力,过上了相对稳定的生活。
那是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林强满脸愁容地找到了陈明。
他吞吞吐吐地说:明哥,我现在遇到了点难处,需要一笔钱来周转。你能不能借我4万块钱?
陈明看着昔日的好友如此落魄,心中不禁涌起一股同情。他想也没想,就答应了林强的请求。
两人随即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上面清楚地写着借款金额、还款日期以及双方的签字。
陈明将4万块钱交给了林强,希望他能够早日度过难关。林强感激涕零,拍着胸脯保证一定会按时还款。
然而,好景不长。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林强却没有如约出现。
陈明心中虽然有些不悦,但想到林强可能是真的遇到了难处,便忍下了这口气,没有立刻去催债。
他心想:都是好朋友,何必为了这点钱伤了和气呢?
日子一天天过去,陈明的生活也在继续。他忙碌于工作,偶尔也会和朋友们聚聚,聊聊近况。
每当提到林强时,陈明总是会无奈地摇摇头,说:“他那个人,就是太重情义了,肯定是因为遇到了什么大难处,才没还我钱的。”朋友们也都会纷纷点头表示理解。
可是,时间一晃就是十几年。陈明也从当年的小伙子变成了如今的中年大叔。
他经历了生活的风风雨雨,见证了人情冷暖。而林强呢?
他依然没有还钱。陈明的心中开始泛起了嘀咕:难道他真的忘了我这笔钱了?还是说他根本就不想还了?
陈明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他决定不再忍下去了,他要找林强问个明白。于是,他翻出了当年那份借款协议,带着满腹的疑惑和不满,找到了林强。
林强看到陈明手中的借款协议时,脸上闪过一丝尴尬。
他支支吾吾地说:明哥,不是我不想还钱,是我现在真的没钱啊。你看,我都这么落魄了,你还好意思问我要钱吗?
陈明一听这话,顿时气不打一处来。他愤怒地说:林强,你当年是怎么跟我说的?你说你一定会按时还款的!现在呢?十几年过去了,你一分钱都没还!你还把我当朋友吗?
林强见状,赶紧赔笑脸说:明哥,你别生气。我知道我错了,可是我现在真的没办法。要不你再宽限我几年?等我有了钱一定还你!
陈明冷笑了一声说:宽限?我已经宽限你十几年了!你还要我宽限你到什么时候?今天你必须给我个说法!
林强见状,故作镇定地说:明哥,你知道吗?你这笔钱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了!法律上规定,超过一定时间的债务是无法通过诉讼来追讨的!所以,你就算告到法院也没用!
陈明一听这话,顿时愣住了。他没想到林强竟然会拿法律来当挡箭牌!
他说:林强,你真是太过分了!你以为你拿法律来威胁我,我就会怕你吗?我告诉你,我今天就要告到法院去!我看你怎么收场!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二、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本案中,陈明和林强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而,到了还款日期后,林强并没有如约还款。
此时,陈明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因此,从这个时候开始计算,陈明有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三、林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成立?
在本案中,林强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认为陈明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那么,这个抗辩是否成立呢?
陈明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后,有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然而,从林强未如约还款到陈明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十几年的时间。
因此,从法律上来看,林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是成立的。
四、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在本案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陈明持有有效的借款协议,但由于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导致丧失了通过诉讼强制林强还款的权利。
因此,一审采纳了林江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驳回了陈明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