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丈夫开车送妻子去做家政,他在客厅玩手机,妻子去干活,清洗冰箱时,不料里面的

重瓦下庆 2025-02-04 20:10:01

重庆,丈夫开车送妻子去做家政,他在客厅玩手机,妻子去干活,清洗冰箱时,不料里面的肉腐烂太臭了,妻子闻道后,得了脑梗晕了过去,雇主打电话过来给这个丈夫,丈夫去找妻子才发现妻子晕倒了,他赶紧送妻子去医院,可是花了10几万都没有康复,于是他要求雇主承担80%的责任。网友:这一分钱也不应该赔。

(来源:重庆天天630)

刘大姐是一名家政工,她干活又干净又利索,一个又一个雇主找到她,让她上门做小时工,她常常忙得不可交叉。

8月份的一天,她刚闲下来休息,就接到一个雇主的来电,让她上门帮清洗房间以及重点清洗那个冰箱。

刘大姐一看又有活干了,她不顾身体的劳累,又要去干活,可当时她找不到车,就让丈夫带自己过去。

丈夫李大哥开着车,很快就把刘大姐送到雇主家,当时雇主不在家,雇主打电话跟刘大姐交代了一些事情,就让刘大姐干活。

刘大姐眼里全是活,进房子,就按照雇主的叮嘱,然后干起活来了。

李大哥闲来无事,他也无心帮妻子干活,就坐在客厅玩手机,他觉得反正妻子也就是干几个小时,等妻子干完活,就可以回去休息了,所以他休闲地看着坐在沙发上。

刘大姐已经习惯了,毕竟她是家政工,丈夫不是家政工,她也无心想其他,只想赶紧把活干完。

她闷头苦干,拖地,洗衣服,刷碗,在她灵巧的双手下,这些活都不在话下。

可是,当她清洗到冰箱时,她一打开冰箱,就看到冰箱里流出一些液体,然后一股刺鼻的味道扑鼻而来,她马上被一股刺鼻的恶臭熏晕了过去。

这恶股恶臭来自冰箱的一些腐肉,当时冰箱的肉真的已经流出腐烂的汁水了,真的非常臭,只是刘大姐被熏晕了过去之后,她什么都不知道了。

而李大哥在客厅玩得入迷,他也一直没有关注自己的妻子,所以他也不知道妻子晕倒了。

大概过了三个多小时,雇主打电话过来了,问活干完了没有,李大哥这才缓过神来,他就一直喊妻子,但刘大姐没有回应。

李大哥跑进厨房找妻子,这才发现妻子晕倒了,于是他赶紧将妻子送往医院。

经过诊断,刘大姐得的是脑梗,由于送来不及时,所以后果比较严重。

刘大姐家境本身就不是很好,得了这个病之后,她花了十几万,可是依然还没有完全康复。

她非常痛苦,不但承受身体上的痛苦,经济上也有很大的压力。

李大哥看着妻子花的钱越来越多,又想起当时妻子晕倒的情景,他还能想起那一股恶臭,幸好当时他将冰箱里的烂肉以及腐烂的水拍了下来,他认为这件事,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妻子是闻了这些臭味才晕倒,才得病的。

但是雇主听了这个要求赔偿的理由,却感到不可思议,雇主觉得,这病又不是一日两日就形成的,可能是日积月累的劳累造成的,有可能是身体的原因造成的,不可能是因为闻了臭味就得这个病的。

雇主说,如果李大哥要求他们赔偿,那么就得拿出依据,证明刘大姐得病和这些臭味有因果关系,他们才会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李大哥是否可以要求雇主赔偿呢?

首先回顾两者之间的关系,刘大姐是家政工,雇主聘用她,她就得履行干活的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具体到实际当中,冰箱有腐烂的肉有臭味,要家政工清洗,这是很正常的要求,要求家政工清洁这些东西,也是正常的要求,所以雇主并没有违约的行为。

其次雇主表示,刘大哥想要雇主赔偿,那么就得拿出依据证明,臭味和刘大姐的病有因果关系,这个要求也是合理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刘大哥如果主张妻子的病和雇主家冰箱的恶臭有关系,就得承担举证的责任,但是李大哥说,他目前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妻子得病,如此一来他们要获得赔偿的几率就很小了。

其实回顾整个事件,雇主其实是没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雇主来说,他正是因为家中有卫生问题,才会找到家政工来帮忙的,他已经支付了费用,刘大姐因为自身的原因,而身体出问题,这不能怪雇主。

那么你认为雇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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