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一女子店里来了个男子,男子买了13000元水泥,谁知水泥送到,男子说他

沙僧说事 2025-02-05 11:59:07

云南昭通,一女子店里来了个男子,男子买了13000元水泥,谁知水泥送到,男子说他没钱,写了张借条,说好半年归还,谁知7年都不见来还,女子上门要账,这才知道,男子早已去世,家里只剩下83岁母亲,母亲腿部骨折,拄着拐杖,十分艰难,女子心酸,给老人买了一袋米一桶油,女子认为,人死钱断根,这钱不要了,做善事问心无愧!

(内容来自: 蓬勃新闻)

杨丽万万没有想到,会是这样一个结果,她为了要账,来到王葛亮家里,王葛亮的母亲坐在屋前,颤颤巍巍,问她找谁。

杨丽拿出借条,说找王葛亮,老母亲呆住,直抹眼泪,说儿子王葛亮早已去世。

原来,7年前王葛亮到杨丽店里买了13000元的水泥,说家里要盖房子。

杨丽派店里的伙计开着车给他送到家里,王葛亮说他手里暂时没钱,先给杨丽写下一张欠条。

欠条上约定,2018年9月25日前归还水泥钱13000。

如果逾期不还,就要追加利息,利息按3分计算。

杨丽当时没有在意,体谅他手里暂时还不宽裕,没钱只是暂时,有欠条在,不怕他会赖账。

谁知时间一晃,到了约定的日期,王葛亮并没来还钱,杨丽决定宽限他一段时间,并没有去找他要这笔钱。

谁知时间一长,还不见王葛亮的人影,杨丽先给他微信联系,对方没有任何回音。

杨丽又给他打电话,电话根本打不通,发消息也不回,杨丽不知道他是啥意思。

杨丽在家耐心等待,渐渐忘了这件事情,一转眼7年过去,杨丽整理账本,这才又看见了这张欠条。

杨丽心里有些恼了,一定是王葛亮存心赖账,不然怎么连人影都不见。

王丽拿着借条,准备亲自上门要账,她就不信,自己要上门来,对方真能赖账!

她气势汹汹,心里想着,要是见到王葛亮,非要数落他几句,男子汉大丈夫,哪能这样说话不算数!

她带了几个店里的伙计,凭着当年送货时的记忆,一路上边走边问,很快就找到了王葛亮的家里。

眼前的一幕让杨丽顿时惊呆,她曾经想象过很多争执的场面,如果对方赖账她又该怎么办?

谁知王葛亮家门口坐着一位老人,询问之下才知是王葛亮的母亲。

母亲拄着一根拐杖,脚下蹒跚,面目悲凉,她说王葛亮早已去世,家里只剩下她孤身一人,这就是开头那一幕,老人流下眼泪。

老人家已经83岁的年纪,没了儿子,风烛残年,独自居住在这个家里。

家里墙壁上已经挂满灰尘,屋里简单搁置着几件做饭的家具。

老人沧桑,眼里流着浑浊的泪水,说起来儿子,眼泪流个不停。

杨丽没有想到,会是这样一个结果,她心里一阵酸楚,看着老人羸弱的身体,瞬间红了眼眶。

谁家都有老人,谁家都有过不去的坎,谁也不知道哪天会发生意外,谁也不知道自己老了会是啥样。

杨丽把借条收了起来,人死钱断根,她决定把这笔账消了。

她转身去了附近的商店,买了一袋米和一桶油给老人送到家里。

老人心里难过,说自己造孽的很,杨丽连忙安抚,要老人一定要好好生活。

老人看杨丽他们要走,急忙起身想要去送,杨丽赶忙说道: 您好好坐着,我们走了。

杨丽虽然没要到钱,可她心里却十分温暖,做善事不需要理由,人死钱断根,问心无愧!

1、王葛亮给杨丽写下的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欠条作为借贷关系的书面证据,只要内容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王葛亮因购买水泥向杨丽借款,并写下欠条,明确了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逾期利息,这构成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杨丽有权依据欠条要求王葛亮还款。

2、王葛亮去世,他的债务就消掉了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王葛亮去世后,其债务并不当然消灭。如果王葛亮有遗产,且其继承人选择继承遗产,则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王葛亮的债务。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因此,王葛亮的债务是否消灭取决于其遗产状况和继承人的选择。

3、杨丽得知王葛亮已经去世,家里只剩下摔断腿的83岁老母亲,她心存善念,决定不再要这笔钱。

《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杨丽在得知王葛亮去世后,家里只剩下83岁的母亲,考虑到老人家艰难,杨丽自愿放弃债权,符合自愿原则。

她的善行,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尊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必须放弃债权,杨丽善良,她的行为,值得肯定和鼓励,为老人带去了温暖和一丝光亮。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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