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男子旅游住酒店,晚上洗好澡后,从浴室走出来不慎滑倒,导致右股骨颈骨折,造成10级伤残,男子向酒店索要赔偿,酒店认为错不在他们,不同意赔偿,男子气不过,把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赔偿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亮了。
昆明风景好,气候佳,李毅然早就想去昆明玩玩,但因为一直忙于工作,抽不出时间。
趁假期,他决定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虽然旅途劳顿,但是,一切都被美景所治愈。
李毅然来到昆明当天,就办理入住了一家不错的酒店,费用和各设施条件都令他满意。
本来一切都进行得很顺利,李毅然也玩得很开心,可,旅行还没结束,中途却出事了。
那天晚上,李毅然从外面回到酒店,玩了一天,他觉得有些累,打算洗个热水澡,舒舒服服的躺着休息。
当他洗好澡,从洗浴室走出来的时候,一个不小心,脚下一滑,“啪”的一声,直接摔倒在地。
李毅然疼得眼泪都飘了,他试着动一下想爬起来,可每动一下,他都疼得难受。
缓了很久,李毅然才慢慢挪动身子,爬到手机旁,拿出手机寻求帮助。
最终,李毅然被人送到医院急救。
本想开开心心旅游,却没想出这么一档事,李毅然心里真是觉得苦闷万分。
他觉得造成这一切,都是酒店的安全措施没做好才导致的,如果浴室地板放了防滑地垫,自己也不会摔跤。
李毅然觉得,归根结底,酒店有很大的责任,所以,酒店应该赔偿他的医药费。
事后,李毅然电话给酒店负责人,希望他们能赔偿自己的损失。
可酒店却不乐意了,他们觉得,是李毅然不小心所致,退一步说,就算酒店有责任,也不应该负主要责任。
李毅然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应该预料到,从浴室出来有可能发生的防滑事故,所以,李毅然主张的各种赔偿,他们不支持。
双方对于赔偿一事,一直谈不拢,让李毅然觉得很窝火。
三天后,李毅然的伤势依然没好转,他只好再次去医院检查治疗。
医生经过再次检查诊断,李毅然的伤是右股骨颈骨折,经过鉴定,为十级伤残,医生建议他住院治疗。
听到这样的结果,李毅然真是气不打一处来,自己受到这样的伤害,身体和心里都不舒服,而酒店却还推脱责任,真是太气人了。
忍无可忍的他,最终把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赔偿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那么,酒店到底有没有责任,该不该赔偿呢?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应当确保其设施的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地面防滑、警示标识等。
如果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铺设防滑垫、未设置“小心地滑”等警示标识,或者地面材料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如瓷砖过于光滑),则需要对客人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酒店负责人认为,李毅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他对自己摔倒一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客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具体涉及的法律条款是第1165条,该条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或参与活动时,应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如果因自身疏忽导致损害发生,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被告酒店对入住旅客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义务,原告李毅然先生在酒店卫生间洗澡时摔伤受损,酒店应给予一定的赔偿。
而李毅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自身合理注意义务致受伤致残,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酒店承担 30%责任,李毅然承担 70%责任。李毅然这一次事故各项费用花费共 计108244 元,被告酒店赔偿 32473 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你们认为,酒店这个赔偿过分吗,该不该让酒店赔偿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