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男子花18万买了辆车,亲弟弟却来借车,都说老婆和车概不外借,可亲弟弟他抹不开拒绝,没想到,从此弟弟开着他的车无影无踪,几天后,男子才得知,弟弟把他18万的车3万抵押给了别人,然后拿着钱跑路了,男子火冒三丈,找收车人要车。收车人:不给我3万,别想把车开走。男子:冤有头债有主,谁欠你钱你找谁要,凭啥扣我的车。男子把收车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2024年3月的一天,胡老大的弟弟胡老二来找他借车,说开出去办点事。
胡老大的车是2021年花18万买的,不到3年,从他买车那刻起,他就给自己定下规矩,关系再好的朋友,他的车都不外借,他怕朋友开着他的车出了事故,他负连带责任,生活中这样的例子还少吗?
可这是针对亲戚朋友的,不包括家人,亲弟弟来借车,如果他拒绝了,他抹不开面子,也过不去心里那道坎。
于是,他嘱咐弟弟开车慢点,就让他把车开走了。
可当天弟弟没还车,第二天他需要用车,联系弟弟,发现电话打不通,人找不到,他彻底慌了。
他第一反应,是怕弟弟出什么事,没往别的地方想,可他哪里知道,他亲爱的弟弟,借他的车并非出去办事,而是他缺钱用,把他18万的车3万抵押给了李某,然后拿着钱跑路了。
等胡老大一番周折找到李某,说明事情的经过,要求李某把车还给自己时,却被对方拒绝了。
在李某看来,胡老二把车抵押给他,拿走3万,如果他把车还给胡老大岂不是亏大了。
他告诉胡老大,如果想把车开走,就替他弟弟还3万,否则休想,他不相信胡老二把胡老大的车抵押给他,胡老大不知情,他甚至关系这哥俩合起伙来耍他。
胡老大一听气的不轻,他听说过父债子还的,没听说弟债哥还的道理,弟弟骗了自己,把他的车进行抵押,他要回自己的车合情合理,李某应该去找胡老二要钱,而不是自己。
不但如此,李某开了自己的车这么久,还要给自己使用费。
李某当然不答应,那边胡老二跑了,这边如果胡老大再把车开走,他3万跟谁要去?他让胡老大死了这个心,看不到3万,车子他是不可能还的,还使用费,简直是异想天开。
胡老大和李某,一个非得要,一个坚决不给,多次索要无果后,胡老大愤怒的一纸诉状,把李某告上法庭。
有人说,没有车主签名还敢要,想钱想疯了?那我把租来的房子抵押给他,他愿意吗?北京的房子动不动几百万,我只要80万就行了。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胡老二作为无权处分人,把胡老大的车辆抵押给李某。如果李某在受让时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3万元,尽管远低于车辆实际价值,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被视为合理,而且车辆已交付,则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然而,考虑到车辆这类特殊动产通常需登记以公示所有权,而案例中没提及登记情况,3万元价格明显不合理,因此李某很难主张善意取得车辆所有权。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胡老大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李某返还车辆。
所有权人对于侵害其物权的行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以及请求返还被无权占有的物。
《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李某因无权占有胡老大的车辆而获得了不当利益,车辆的使用价值及可能的转租、转售收益,同时给胡老大造成了损失。
因此,胡老大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车辆并支付车辆使用费作为损害赔偿。
此外,如果李某无法返还车辆,则需按照车辆贬值后的价值赔偿胡老大。同时,李某占有车辆期间所获得的任何不当利益也应予返还或赔偿。
最终,法院判定胡老大车辆已买将近3年,贬损后价值是110220元,如果李某不归还车辆,就支付胡老大110220元现金,如果归还车辆,按每日80元支付使用费。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