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偷窥我在先,我还不能反击了?”四川,一老汉夜晚来到儿媳门前偷窥,在此过程中被儿媳发现拿石头击打,老汉遂操起木棍砸向儿媳,不料在此过程中被儿媳反杀,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呢?最后法院这样判。 (来源:裁判文书网) 张秀芳和丈夫结婚多年,两人婚后育有两女一子。 丈夫常年和大女儿在外打工,二女儿和儿子则在镇上寄读,平时只有周末才回家。 平日里,张秀芳独自住在村里的老房子里,而她的公公赵老汉,则在新房居住,两处离得很近。 事发当晚,张秀芳正在客厅的旧沙发上看电视机。 突然,眼角的余光瞥见窗户外面有个黑影晃了一下。她心里“咯噔”一下,以为是自己看花眼了,便没太在意。 两个小时过去了,时针悄然指向十点,张秀芳起身关掉电视,准备回房休息。 突然,她发现窗外又出现了那个来回走动的人影,这一次,影子在月光下显得格外清晰。 张秀芳心跳陡然加快,恐惧瞬间涌上心头,她慌乱地在屋里四处寻找可以自卫的东西,随后捡起一块石头,朝着窗外用力砸了过去。 没过多久,她就听到一阵急促而沉重的敲门声,还伴随着愤怒的叫骂声。 张秀芳打开门后,看到公公赵老汉满脸怒容地站在门口,手里还紧紧握着一根木棍。 这时,张秀芳才意识到,刚才自己砸的人竟然是公公。 还没等她开口解释,赵老汉就挥舞着木棍朝她砸了过来。 张秀芳连连后退,慌乱中躲避着木棍的攻击。 当她退到大门后的墙壁时,她的手在慌乱中摸到了一根木棒。 出于本能,她抓起木棒,朝着赵老汉的脸部奋力砸了过去。 赵老汉被砸中后,身体猛地向后仰去。在后退的过程中,他的脚不小心绊到了门口的台阶,整个人直直地向后倒去。 赵老汉的头部重重着地,发出沉闷的声响后,顿时鲜血直流。 张秀芳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她掏出手机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还喊人将赵老汉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但赵老汉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警方在调查中发现,赵老汉的风评一直不太好。 原来,赵老汉早年丧妻,这些年他的生活作风存在严重问题,村子里早就有不少风言风语,甚至还有多次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记录。 尽管赵老汉的行为令人不齿,但张秀芳也确实造成了他死亡的后果发生。 张秀芳被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然而,赵老汉的一众亲属,则纷纷表示对张秀芳的行为表示谅解。 那么,张秀芳的行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呢?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秀芳在赵老汉手持木棍砸向她时,她遂拿起木棒砸向赵老汉的脸部,本质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 但在此过程中,因张秀芳的反击行为导致赵老汉后退绊倒台阶头部着地死亡,这就需要判断张秀芳的反击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在这里主要有两种观点: 其一,张秀芳的防卫行为得当。 从当时的紧急状况来看,赵老汉手持木棍,二话不说就朝着张秀芳砸去,在这千钧一发之际,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张秀芳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去权衡用精准且恰到好处的反击行为去制止侵害。 她在极度恐惧与慌乱中,顺手拿起木棒进行抵挡,这是人类在面对危险时的本能反应。 而且,从双方力量对比和攻击手段分析,赵老汉作为男性,在体力上本就占据优势,且手持木棍这一具有较大杀伤力的工具,其攻击的突然性和暴力程度都让张秀芳陷入极度危险的境地。 张秀芳拿起木棒反击,与赵老汉的攻击手段本质上是在同一危险等级的范畴,并没有明显超出合理的防御范围。 所以,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张秀芳的防卫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 其二,张秀芳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尽管张秀芳是在遭受赵老汉攻击时进行的反击,但从最终造成的严重后果来看,赵老汉因头部着地死亡,这一结果与赵老汉最初持木棍攻击的行为所可能引发的危险程度相比,不具有等价性。 因为在一般的肢体冲突中,持木棍攻击虽然具有一定危险性,但并不必然导致死亡的结果。 而张秀芳的反击却直接致使赵老汉失去生命,这就是表明她在反击时或许没有充分考虑到自身行为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存在过度防卫行为。 法院会认可哪种观点? 院方认为,张秀芳反击行为虽具有防卫的性质,但从其击打赵老汉脸部并导致对方死亡的结果来看,其行为已经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成立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 在具体的罪名上,张秀芳存在间接故意,故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赵老汉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且张秀芳存在防卫过当、认罪认罚等诸多从宽情节。 最后,院方综合全案因素遂判处张秀芳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他偷窥我在先,我还不能反击了?”四川,一老汉夜晚来到儿媳门前偷窥,在此过程中被
沛山评生
2025-02-05 19: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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