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密,男子醉酒后在宾馆连续打了24个电话哭着让女子凌晨接其回家。可接到人后,男子却在车内发酒疯辱骂并殴打正在驾车的女子。女子被迫在高速公路停车后,男子自行下车并让女子“滚”。女子一气之下,启动汽车并走了20秒。后因担心出事又回到下车地点找人。几个小时后,男子躺在高速下穿隧道地面上死亡。可案发后家属却以女子在高速公路停车存在过错、未尽到照顾义务为由,告上法庭索赔130万元。
(来源: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89年出生的男子王某与妻子陆某于2019年、2021年各育有一个女儿。
2024年6月11日晚上,王某到新密出差期间,与6个朋友到餐厅吃饭时,7个人喝了8瓶白酒。
酒后众人意犹未尽,又相约到KTV喝酒唱歌。期间,众人又喝了5箱啤酒。直到次日凌晨0时许,才喝酒结束。
王某离开KTV后,入住到某宾馆房间。可进入房间后,王某却不停打电话给84年出生的马某说要来接其回巩义。
马某不同意并让其等睡醒后再说。
可王某又连续给马某打了24个电话且不停在电话里哭。
马某一时心软,叫上闺蜜海某陪同驾车前往宾馆接人。路上时,王某不停打电话催促。
凌晨4时许,马某在宾馆门口接到王某。
可王某上了车后,因醉酒不停找马某的麻烦,并与驾车的马某发生口角。
4时20分,王某以找不到打火机为由,辱骂马某并要求立即停车。见马某没有停车,王某两次上前撕扯殴打马某胳膊。
马某因受王某的影响,导致未能抓紧方向盘、车辆不停晃动。但马某还是忍了。
4时29分,坐在副驾驶的王某开始抓车上的挂饰并用挂饰砸马某。之后,又用挂饰砸挡风玻璃导致玻璃破裂。
这时马某考虑到行驶安全,不得不在应急车道上靠边停车。王某下车并找到打火机后,大声对马某说“滚”。
马某一时气不过,启动汽车向前行驶了20秒左右。后因害怕出事,马某又停车并打开双闪,步行往回走。
但马某回到王某下车地点后,却发现王某已不见且电话也打不通。马某随即联系与王某共同饮酒的几个朋友及王某母亲。
但也没有一个人能够联系上王某。
5时30分,因王某母亲等人也让马某不用找了。马某驾车离开现场。
6时40分,马某又与王某两名家属回到下车地点,再次寻找王某。
8时许,三人在下车点附近高速下穿隧道地面上找到王某,但此时王某已经死亡。
王某家属认为:
第一,马某有机动车驾驶证,明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禁止进入高速公路,可其仍然让王某下车,其违法行为明显存在重大过错。
第二,马某明知王某醉酒,但仍从宾馆将其接走,故马某对王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可其见醉酒后的王某下车不仅未阻拦,还驾车离开现场并造成王某死亡,马某应承担70%以上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马某认为:
1、其是人身和行车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才不得不停车的;
2、虽然其离开了现场20秒,但其已经第一时间回到现场找人,并及时联系其亲友寻找王某的下落。
显然,王某的死亡系其饮酒过量及酒后闹事、打砸、自行下车等行为所直接导致的。
法院这样判:
首先,在王某的多次强烈要求下,马某好意连夜无偿接送,在接送过程中王某酒后在车内实施了多次的危险行为,对正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及人员造成了高度的安全威胁,特别是王某有击打、用物品打砸的极度危险行为,已危及马某的人身安全,故,马某此时停车属紧急避险行为。
其次,因王某多次主动要求下车,虽然在紧急危险时刻马某任由王某下车确实违法,但马某作为一名女性在此种特定情况下也属正常反应,不能苛责让马某在如此紧急危险情况下,立即作出准确的决定。
且马某在王某下车后很短时间内随即停车下车找人,王某在此期间发生意外并不在马某的应预料范围之内。
事后马某立即通过电话联系王某本人、其亲友,采取和王某亲友一起寻找等措施,也实施了对王某的救助行为。
再次,王某并非在高速公路路面上因事故死亡,而是意外从高处坠落死亡,王某如何发生意外无法查清。
但马某明知王某处于醉酒状态、事发地点为高速公路、且马某对王某的个人情况比较了解、还有一名女性陪同的情况下,马某还是有一些条件担负起对王某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此情况下马某任由王某在高速上下车并驾车离开一段距离、王某脱离了马某的视线,故马某存在一定过错。
最后,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意识到夜间在高速上行走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但其仍在行车过程中多次主动要求下车并与马某多次产生语言、行动上的冲突,在马某停车后主动下车将其自身置于危险中,其应自行承担90%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马某承担10%赔偿13万元的责任。
痴愚
人善被人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