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最左侧车辆不顾现实情况,在路口强行变道,直行车辆被撞失控,飞入一边施工现场大坑,坑里工人避无可避,险些酿成大祸。
(案例来源:洪观新闻)
事发当天,路口用围挡围起了一块,围挡内正在施工,工地里修建起了一个水泥圆坑,坑里坑外都有工人正在忙碌。
正在此时,路口驶过来一辆黑色小轿车,此路段有三个车道,黑车行驶在最左侧车道,车主王某走到路口才突然想起自己应该右转,为图省事,王某打开转向灯,从最左侧车道开始转弯。
但是,这个路口是个丁字口,因此直行车辆行驶速度都比较快,王某正在转弯,中间直行车道又行驶过来一辆灰色小轿车。
灰色小轿车发现王某正在拐弯时已经迟了,灰车直直撞到王某的车子上,不受控制的翻了过去,在地上擦行一段距离后,直接撞翻围挡,径直砸向了水泥坑。
正在施工的工人听到声响时,灰车已经砸了过来,地面上的工人急忙跑开,坑里的工人韦某却根本来不及跳出来。
@梅姐说法
转眼间,灰车砸进坑里,发出一声巨响,关键时刻,韦某紧紧贴在水泥坑壁上,这才侥幸逃过一劫,只受了些伤。
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王某要右拐,应当提早进入最右侧车道,王某忘记提早变道,又在直行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强行变道,导致直行的灰色小轿车躲避不及发生碰撞,其行为明显违法。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本次事故中,强行变道的王某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交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是合法且合理的,王某需要承担灰色小轿车的全部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王某不仅要赔偿车辆维修等直接损失,若灰色小轿车车主因事故产生了误工、交通等间接损失,王某也需进行相应赔偿。
同时,王某还需对工地设施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的过错行为导致工地围挡及其他设施损坏,其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因此,受伤工人韦某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王某同样负有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交警做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强行变道的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不仅要赔偿灰车的全部损失,还要承担工地设施损坏的赔偿责任,里受伤工人的医疗费。
最后,这起事故也提醒广大驾驶员,开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他人的路权,任何图省事、心存侥幸的违法驾驶行为都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