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一女子和公司领导到当地出差,陪客户吃饭期间喝了不少酒,当晚女子入住酒店

重瓦下庆 2025-03-20 15:41:56

浙江安吉,一女子和公司领导到当地出差,陪客户吃饭期间喝了不少酒,当晚女子入住酒店后,不曾想客户却突然闯了进来,好在女子及时醒了过来并阻止了对方,因此事女子受到了惊吓向公司请了假,谁知却遭到了公司的劝退。

据悉,女子小琳在今年1月份的时候,和公司领导到浙江出差,在陪客户吃饭时,小琳喝了半斤白酒,当晚就醉醺醺的回到了酒店休息,当自己熟睡之际,当天一起吃饭的客户突然闯了进来。

好在自己及时苏醒制止了对方,并未受到实质性伤害,当即,小琳就报了警,而警方也将男客户控制后,依法进行了刑事立案。

对于房门被突然打开,原来是酒店在听了男客户要求后,擅自为男客户打开了房门,事后,酒店也向小琳进行了赔偿。

然而,因为此事,小琳受到过度惊吓而患上了抑郁,对此小琳也是多次请假,没想到的是,自己竟然接到公司领导电话,希望小琳要么回来上班,要么主动离职。

如果小琳主动离职,公司原配补偿最多1万元,可是小琳提出了10万的补偿要求,双方不欢而散。

于是,小琳选择了在网上诉说此事,没想到公司得知后,表示愿意补偿20万,结果小琳出于气愤要求补偿40万,很快,小琳就收到了公司打来的10万元。

对此,小琳也是惊慌失措,要求退还给公司这笔钱,自己只不过是想要法定赔偿的那部分而已。

对此,公司表示,已经给小林做了工伤申请,也给与了受害员工10万的补偿,对于10万之外的40万补偿,公司认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未能和员工协商一致。

首先,从工伤认定角度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小琳是在出差期间,因陪客户吃饭这一工作任务而喝酒,之后又在酒店休息时遭遇客户闯入,显然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公司为其申请工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小琳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二,男客户闯入小琳房间的行为,若其具有性侵的主观故意,即使因小琳及时制止而未得逞,也可能构成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害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小琳在熟睡中被闯入,其意志明显遭到侵犯,男客户的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对于小琳要求高额补偿的行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小琳提出补偿要求,是基于自己在工作期间遭受的身心伤害,她有合理的诉求基础,并非无中生有、恶意索要。她与公司之间属于民事赔偿协商范畴,即使提出较高金额,也是在表达自己对赔偿的期望,只要没有采取威胁、要挟等非法手段,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四,作为酒店,在未核实身份和征得小琳同意的情况下,仅凭男客户的要求,就擅自打开了房门。这一严重的安保疏忽,让小琳的安全失去了保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擅自为他人打开住客房门,显然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小琳所遭受的惊吓和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酒店也认识到自身错误,向小琳进行了相应赔偿。

最后,酒店、公司以及涉事客户,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承担各自的责任。同时,也希望职场环境能够更加安全,企业能够真正关心员工的权益,让员工安心工作与生活。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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