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为了应酬多次向某烟酒店购买茅台酒,累计消费了11万余元。谁知男子最近

重瓦下庆 2025-03-20 08:47:36

重庆,一男子为了应酬多次向某烟酒店购买茅台酒,累计消费了11万余元。谁知男子最近买了一箱茅台酒后,发现均为假茅台。男子要求烟酒店退货,烟酒店给换了一箱茅台,谁知仍为假酒。男子一怒之下将烟酒店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购酒款1.6万元,并支付16万元的赔偿金。

(案例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房某是个生意人,经常需要去应酬,为了招待好客户,茅台酒成了房某宴请顾客的必备酒。

女子董某是某烟酒店的老板,为了增加自己店里的业务,董某采用了微信朋友圈的推销方式,获客不少。

一次偶然的机会,董某加上了房某的微信好友,并进行了自我介绍,希望房某能光顾下她的烟酒店。

房某并未回应,也没有删掉董某的好友,但房某一直关注着董某的朋友圈,发现董某拿到了茅台酒的代理权。

一年后,房某联系了董某,他向董某买了几瓶茅台酒送客户。客户喝了以后并没有问题,这让房某放心不少。之后,房某多次向董某购买茅台酒,累计金额有11万余元,都没有出现任何问题。

然而在房某最近一次购买了一箱茅台酒后,问题出现了,有客户反馈说这茅台酒好像是假的。

房某立即联系了董某,可董某却坚定地表示这酒肯定是真的,是客户看错了,酒都是从茅台酒厂拿的货。不过,董某还是为房某更换了一箱茅台酒。

房某对此有了怀疑,于是找朋友去鉴定了一下,朋友确定这箱新换的茅台酒是假的。房某这下不能忍了,他要求董某给个说法,但董某还是坚持这茅台酒都是真的。

房某见状,直接将董某以及她的烟酒店告上了法院,同时将新换的一箱茅台酒送到茅台酒厂鉴定,结果显示是假的。

在法庭上,房某要求董某退还这箱茅台酒的钱1.6万元,并且赔偿16万元。

可董某却说:

第一,自己所售卖的茅台酒都是从朋友那收购来的,并不知道这些茅台酒的真假。

第二,茅台酒厂不是司法鉴定机构,他们做的鉴定报告并没有法律效力。

第三,房某请求撤销合同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了一年,按照《民法典》第541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此,房某的主张不应支持。

那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董某在对房某介绍茅台酒时,说的是从茅台酒厂拿货,但现在又说是从朋友那里收购,前后矛盾,存在欺诈行为。

2、茅台酒厂作为茅台酒的生产商,其对自己品牌的茅台酒具有鉴定的能力,且按照以往的案例,茅台酒厂的鉴定结果可信度较高,所以本院对茅台酒厂的鉴定结果予以认可。

3、董某主张房某申请撤销合同的时效已过,但从房某在发现先后购买的两箱茅台酒是假酒后,于次日就向董某主张权利,所以并未超出1年的时效。

4、按照董某对房某的承诺,如果购买的茅台酒为假酒,董某承诺会假一赔十。

此外,既然确定了董某所售卖的茅台酒为假酒,而茅台酒属于食品,故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退一赔十规定。

综上,董某应当退还房某1.6万元购酒款,并赔偿16万元。

董某不服,她提起上诉。这次董某坚称烟酒店不是她自己的,只是借用了朋友的烟酒店做为朋友圈背景,所以自己不是经营者。

而《食品安全法》中退一赔十的规定,是要求必须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所以本案不适用退一赔十的规定。

此外,董某还称房某送去鉴定的茅台酒存在调包的可能性。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董某虽然主张房某存在调包的可能性,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解释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本院对董某的这项主张不予支持。

其次,经营者是指持续性从事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个人。

如果是偶尔、零星地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不宜认定为经营者。

董某虽然主张自己不是经营者,但其在朋友圈持续做生意2年多时间,故符合经营者身份。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董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原判。

这下董某不仅要退还房某1.6万元购酒款,而且还要赔偿16万元,看她以后还敢卖假酒不。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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