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与他人老婆约会,没想到来的是丈夫。男子心生恐惧,慌不择路,跳进河里逃走,没想到溺水死亡!男子老婆要求对方赔偿100万元,可是对方认为没有过错,仅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5万元。协商无果后,男子老婆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裁判文书网)
李强和林悦经营一家烟酒店,李强为人踏实肯干,一心扑在生意上;林悦则性格开朗,热情好客,凭借着她的巧舌如簧,招揽了不少回头客。
张宇是附近公司的职员,因工作应酬频繁,时常来店里采购烟酒。一来二去,便与李强夫妇相熟起来。
一天,李强偶然间看到林悦手机上弹出的暧昧信息,发现两人早已暗通款曲,还时常背着他在附近的废弃仓库私会。
李强难以遏制心中的怒火,随后让老婆用微信给张宇发消息,约他到那个老地方见面,打算让张宇当面给自己一个说法。
张宇看到消息后,欣然赴约。当他来到约定地点,看到李强从暗处走了出来。张宇瞬间明白,他和林悦的丑事败露了,李强肯定是来找他算账的,转身撒腿就跑。
李强见张宇慌不择路,跑到河边时,发现已无路可逃。慌乱之下,他跳入河中,试图游到对岸逃脱。可也许是因为过度紧张,又或许是体力不支,刚游出没多远,他就开始在水中挣扎,大声呼喊救命。
李强赶到河边时,看到张宇在水中拼命扑腾,迅速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他毫不犹豫地跳入河中,试图营救张宇。但在湍急的水流中,他搜寻许久,却始终没到张宇的踪迹。
等到警方和救援人员赶到,展开大规模的搜救工作,直到第二天,才在下游找到了张宇的尸体。
张宇的妻子王芳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她认定是李强的追赶导致张宇慌不择路跳河,最终溺水身亡。
她悲愤交加,要求警方追究李强的刑事责任,为丈夫讨回公道。但是警方认为其无违法行为!
但她认为,李强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却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于是,她一纸诉状将李强告上法庭,索要100万元的巨额赔偿。她的理由如下:
李强发现妻子与张宇的不正当关系后,心怀怨恨,故意用妻子的手机将张宇骗到约定地点,其目的就是想要实施报复。这种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
-当张宇发现来者是李强,吓得仓皇逃窜时,李强却不依不饶,紧紧追赶,导致张宇心理极度恐慌,无奈之下才跳入河中逃生。李强的追赶行为是导致张宇跳河的直接原因。
张宇本身会游泳,却溺水身亡,很可能是在跳河过程中受到了李强的恐吓或其他不当行为的影响,才导致他在水中失去了正常的自救能力。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强作为过错方,造成了张宇的死亡,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100万元。
李强的辩称:当他发现妻子与张宇的丑事时,确实非常生气,但他约张宇出来见面,初衷仅仅是想和他好好谈谈,让他停止破坏自己的家庭,并没有任何伤害他的意图。
他拿出林悦与张宇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两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而且约见的地点、时间都是张宇同意的,这足以说明他没有害人之心。
在张宇跳河后,他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并毫不犹豫地跳入河中进行营救,尽到了自己应有的救助义务。他提供了报警记录以及周围商家的证人证言,证明自己在整个过程中积极施救,不存在任何懈怠或故意不作为的情况。
李强强调,张宇跳河是他自己在慌乱之下做出的决定,是自发行为。
他赶到河边时,张宇已经跳入河中,他并没有对张宇的人身安全造成直接威胁。张宇溺水身亡纯属意外,自己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强提供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充分证明了林悦与张宇存在婚内出轨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张宇在整个事件中存在明显过错。
2. 关于李强约见张宇的行为,虽然是在得知妻子出轨后的愤怒之举,但从约见的地点(张宇与林悦的私会地点,张宇对此地熟悉)以及后续的行为来看,并不能证明李强有伤害张宇的故意。
而且,张宇跳河时,李强距离他尚有一段距离,在张宇跳河4分钟后李强才赶到河边,这表明李强的行为并未直接威胁到张宇的人身安全,张宇跳河是其在慌乱中自主做出的选择。
3. 在张宇溺水后,李强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及时报警并亲自下水营救,这一点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李强在整个事件中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张宇溺水身亡应自行承担后果,李强不存在过错,他此前自愿赔偿的5万元属于人道主义补偿。法院驳回王芳的所有诉讼请求。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