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思极恐!”四川江安,13岁女孩5点多被闹钟吵醒,发现一个人趴在自己床上。女孩本以为是自己弟弟,关了闹钟又睡了,结果睡了没几分钟,又被闹钟吵醒,这才发现对方根本不是自己弟弟,还站在床边一直盯着自己看。女孩机智的跟对方说“弟弟,你再不走、我就告诉妈妈了!”对方才离开。事后,女孩又发现自己身上的裙子、纸尿布被剪烂,告诉给家人。女孩家人查看监控认为对方是71岁的邻居大爷,虽然邻居大爷表示不是自己,但最终仍被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来源: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据悉,71岁的邓某前些年得了脑梗,好了之后,就开始四处惹事。在大街上当众小便、偷看别人洗澡,还经常在路上去拦上学小女孩,摸小女孩的手和屁股之类的。
当地社区和派出所虽然因此多次教育过邓某,但是并没有让邓某收敛。
13岁女孩小兰(化名)有个6岁大的弟弟,因为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小兰和弟弟便在老家跟着奶奶一起生活,与邓某系同村邻居。
事发当天早晨5点多,小兰在家睡觉时被闹钟吵醒,醒来发现有个人趴在自己床中间。
小兰起初以为是自己弟弟,就说了一句“走开”,后见对方没有动,也没多想便又睡了。
过了一会儿,闹钟再次响起,小兰发现对方站在自己床头,虽然因光线昏暗,看不清对方的长相,但见对方比弟弟高一头,断定对方根本不是自己弟弟。
又因见对方一直盯着自己看,小兰机智地跟对方说“弟弟,你再不走、我就告诉妈妈了!”随后见对方离开,给自己的妈妈发消息、视频,但没有和妈妈说这件事。
过后,小兰起床上厕所,结果发现自己睡觉时穿的裙子、和为了防止生理期而穿的纸尿裤全部被剪烂,于是便将此事告诉给了自己的奶奶。
小兰的奶奶随后查看了家里的监控,认为对方就是邓某,并将此事告诉给小兰的父母。
小兰的父亲让小兰的奶奶报警,案发。
案发后,小兰奶奶表示,自己为了方便孩子们回家进门,一直将一把钥匙放在门外,邓某经常从其家门口过,可能是因为孩子们回家拿钥匙开门被其看到了。
虽然有小兰奶奶的指认和监控视频,但是因看不太清楚,邓某否认进入过小兰的家中。
虽然邓某否认进入过小兰的家中,但因邓某的邻居、家人在对监控视频进行辨认时,均表示监控中的男子就是邓某,还讲述了这两年邓某的不良行为。
又由于小兰表示,自己在睡觉时,没有感觉到有人接触自己,醒来后,也邓某也没有接触过自己的身体。
警方随后还是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将邓某刑拘。
不过将邓某刑拘后,警方得知邓某曾被诊断为小脑萎缩,担心邓某精神存在问题,对邓某的精神进行了鉴定。
在鉴定结果显示邓某作案时,并无精神疾病,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后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审查后同样认为邓某采用非法手段,进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住宅安宁,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对邓某提起公诉。
法庭上,面对指控,邓某依然坚称监控视频里的人不是自己,自己没进入过小兰家中。
其辩护人则表示:邓某患有脑萎缩症,应根据其疾病情况,结合其认知作出认定,同时邓某的年龄已70岁,考虑其犯罪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怎么判呢?
1、《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具体到本案,虽然邓某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法院认为监控视频以及邓某邻居、家人的辩论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监控视频中的人就是邓某。
2、《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具体到本案,考虑到邓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不宜对邓某适用缓刑。
3、《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最终判处邓某构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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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91
坏老人太可怕,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头趁小女孩外婆不注意,把小女孩带走猥亵,对小女孩行不规的重判,杀一儆百,预防犯罪有时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