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参加商务接待,喝了一斤白酒后,被送到酒店休息。次日凌晨,接待方发现男子状态异常,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公司找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男子系自行过量饮酒后导致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拒绝赔偿!公司不认可,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法院如何判? (案例来源: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某是某公司的一员,他们公司的实力不仅很强,还以公司的名义为员工投了意外保险,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 2023年6月7日晚上,王某到某街道的餐厅,参加商务接待,由于是很熟悉的人,当天他们喝酒喝得很畅快,一杯接一杯,欢声笑语不断。 两个多小时的时间,王某喝了一斤左右的白酒,散场的时候,眼中满是醉意,脚步站不稳。接待方看到,将王某送到某酒店休息。 次日凌晨2点40分,接待方的工作人员发现王某状态不对,拨打了120急救。 2时55分,救护车到达现场,发现王某已经丧失意识,呼之不应。急救病历显示病因为“中毒”。 警方勘查现场后,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经勘验,王某尸体位于某酒店房东侧床和电视柜之间的地面,呈仰卧位……短袖右肩处见呕吐物,尸体可闻及强烈酒精味,尸体表面未见损伤。” “初步判断,王某死因符合窒息死亡(酒后),排除暴力性外伤致死。” (注意:医院和警方的结论不一样,一个是中毒,一个是醉酒后窒息)。 王某公司为王某投保的条例载明: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 (重点:醉酒导致的人身伤残不赔) 本案的争议是,王某醉酒死亡,符不符合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条件? 1、和王某一起喝酒的人证言: “本来是要把他送回中山的,但是他喝得烂醉如泥”、“我没注意王某喝了多少白酒,王某应该是喝多酒了,要别人搀扶才能走路离开餐厅。” “王某那时候已经喝醉了,是两个人把他架上车的”。 上述证言可以证明,王某到酒店时处于醉酒状态。 2、如果王某是因为醉酒猝死,根据保险公司的说法,不属于意外伤害,他们可以拒赔。如果王某是醉酒后窒息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呢? 保险公司提出: 意外伤害,说的是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这是投保单说清楚了的,且投保单注明: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相关产品说明书及条款,在确认已充分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解除等事项后做出投保决定” 保险公司认为,不管王某是因为醉酒猝死,还是因为醉酒后窒息死亡,都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公司意见: 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王某是故意大量饮酒致死,这是违背常理的。 非本意性,是指损害结果的发生,并非基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所致,该项要素是对被保险人主观心态的要求,必须是不可预见的、非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才属于意外伤害。 王某没有自杀、自残的倾向,事发前饮酒也是正常的商务接待,过程中没有斗酒、拼酒。 商务接待中喝酒,是不会让自己陷入高风险的境地,所以死亡绝非王某所期待、可预见且故意造成的结果。 公司认为,王某的死亡符合“非本意的”界定标准,是意外事件。 《保险法》第114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公司提出,保险公司应该根据保险条例支付赔偿金。 法院意见: 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作出的释义中,“外来的”“非本意”“突发的”“非疾病的”排除了因个人意志而受到伤害(如自杀、自残)、因自身原有疾病而受到伤害(如心肌梗死)的情形,除此之外,即应当属于意外伤害。 (法院的意思是,不是本人希望受到的伤害,都应该认定为意外伤害。) 王某死前虽然大量喝酒,但无论是酒精中毒,还是酒后呕吐窒息死亡,对于王某而言,都不属于出于个人意志的自杀、自残行为,也不属于因自身原有疾病导致伤害的情形,而是属于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 因此,本案事故应当属于意外伤害。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王某家属意外伤害保险金40万元。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广东,男子参加商务接待,喝了一斤白酒后,被送到酒店休息。次日凌晨,接待方发现男子
小蚂蚁评事
2025-02-15 12: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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