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吃人血馒头?”湖南,一名21岁女子找工作期间,某培训公司忽悠她,参加培训完成

小蚂蚁评事 2025-02-17 21:47:50

“在吃人血馒头?”湖南,一名21岁女子找工作期间,某培训公司忽悠她,参加培训完成后保证可以找到工作。女子说她没有钱,公司人员的工作人员便让女子办理贷款,用贷款参加技能培训。女子信以为真,贷款了2.48万元,认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岂料,仅上班12天,就被录用的公司无理由辞退,至今没有找到工作。   (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去年4月,21岁的肖某走出校园,信心满满地找工作。   在肖某看来,只要要求不要太高,找工作是件很容易的事情,结果呢,求职市场给了她当头棒喝,投了很多简历,一个录取通知书都没有拿到。   那时的肖某非常迷茫,她不知道为什么会这样,要求一降再降,为什么没有一家公司愿意录用她?   某培训公司的员工看到,认为这是个机会,主动邀请肖某参加他们公司的培训。   肖某原本没有兴趣,但培训公司的员工表示,完成培训后,保证让肖某找到工作。   看到肖某来了兴趣,培训公司的员工趁热打铁,“没钱没关系,他认识贷款的公司,可以用贷款方式支付培训费,现在是吃点苦,但工作后几个月就还完了。”   肖某将信将疑,培训后工作真有这么好找?   培训公司的员工当即拍胸脯打包票,肯定没有问题,他们公司与多家知名企业有合作,学员毕业后直接输送,双方可以签合同。 白纸黑字写着,还有什么问题呢?   就这样,肖某通过培训公司的员工办了2.48万元贷款,认真参加学习了职业技能培训。   3个月培训结束后,培训公司推荐肖某到某公司工作,只是工资待遇比预期的差了一大截。但肖某没有放弃,现在背负贷款了,要认真挣钱还账才行。   岂料,上班仅12天,公司就无理由辞退了肖某,至今再未找到工作。   现在市面上有些“不良”公司,比如买车跑货运(卖车)、买车跑滴滴(卖车),以及培训安排工作(卖课),主打一个“坑蒙拐骗”。   1、往轻了说,这类公司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在进行虚假承诺,欺诈。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参加培训完,肯定能找到工作,工资待遇很好,夸大事实,属于虚假承诺范畴(也涉及民事欺诈)。   除此之外,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由此可见,培训公司至少已经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市监局可以介入,依法对本案中的培训公司进行处罚。   2、往重了说,培训公司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可能已经进入到诈骗罪的射程范围之内。   事发后,培训公司说,他们对肖某的服务已经基本完成了,肖某当时是自己离职的!   肖某不认可,强调她被无理由辞退。   民事欺诈和刑法规定的诈骗,实际上只有一线之隔,民事欺诈具有一定的“交易内容”,诈骗罪更像是在空手套白狼。  一般来说,民事欺诈的故意是妨害他人意思自由的故意,欺诈的故意内容并不是直接指向对方的财产。 而诈骗除了不仅要妨碍对方意思自由,还要通过妨碍意思自由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这来看,买车跑货运(卖车)、买车跑滴滴(卖车)以及培训安排工作(卖课),都有交易内容,好像最多只能算民事纠纷,无法认定为诈骗。真是这样吗?   以本案为例,如果培训公司给肖某推荐的工作,是假工作,培训公司早就和被推荐的公司沆瀣一气,那这事就不是民事纠纷,培训公司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已经构成诈骗罪。   所以,可以从培训公司和被推荐的公司两方面入手,看看培训公司推荐的是真工作,还是扯了个幌子。   最后,现在有些不良公司喜欢打着各种幌子,用“坑蒙拐骗”的方式榨干求职者最后一毛钱,甚至让求职者背上贷款,危害极大。 希望有关部门可以介入,好好地调查一番,杜绝类似的“吃人血馒头”的事情。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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