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酒后驾车在小区内行驶,和另外一男子因错车发生争吵。对方报警后,交警把他

岔气查理 2025-02-16 10:08:44

山东,男子酒后驾车在小区内行驶,和另外一男子因错车发生争吵。对方报警后,交警把他们叫到交警队,对男子做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216毫克/100毫升。之后又对他做采集血样。检验他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24毫克/100毫升。之后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法庭上,男子却说,小区内道路不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一审判男子败诉,男子上诉,二审这样判了!

(信源:山东省威海市中院)

2020年10月18日晚,加班回来的王小勇行驶在小区内,再有两分钟,他就到家了。

对一个打工人来说,白天在公司打拼,最盼望的就是晚上回家这一刻,他可以在父母跟前尽孝,可以跟妻儿团聚。享受天伦之乐。

深秋的夜晚,不算太冷,三三两两的人或散步健身,或聊天带娃。整个小区一片祥和安静的气氛。

王小勇感受着他人的欢乐,想到即将跟家人见面,很开心。

但很快,一个小插曲就打破了他的美好心情。在他即将到家的时候,他跟另外一辆车因错车发生争执。

王小勇认为,人和人之间有误会,应该尽快解开,大家都是一个小区的,只不过是错车而已,原本不值当吵架的。

可就在他跟对方说话时,却被对方身上浓烈的酒味给熏到了。他敏感地判断出对方是醉酒后驾驶。

正想好好说话呢,对面车子上的郭鑫仗着几分酒意说话也不好听。

其实,人和人之间就是这样,和气的态度可以避免很多冲突。恶劣的态度也能让原本和睦的局面发生巨变。

王小勇认为,对方醉后驾驶已经不该。现在又用如此恶劣的态度跟他说话,他自然也不惯着,声调也高了许多。

二人你来我往,很快就把战火迅速扩大。

当时是晚上19点50分,有很多人饭后在闲逛,听到他们的争吵声,大家都围拢过来。

虽然有很多人围观,但王小勇和郭鑫的争吵却并未中断,眼看两人脸红脖子粗,马上就要上升到肢体冲突。围观群众急忙报警。

王小勇觉得自己不该跟一个醉汉一般计较,他也报警。

很快,交警赶到,把二人带去交警大队。

王小勇不再顾及面子,他说郭鑫酒后在小区内开车,属于危险驾驶。

交警当即让郭鑫做呼气检测,呼气检测结果为216毫克/100毫升。

随后,交警又对郭鑫进行采集血样。经检验,郭鑫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24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驾标准。

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中: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

之后,检察机关以郭鑫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公诉机关认为,事发当日,郭鑫醉驾在小区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可依法处罚。

但郭鑫和他辩护人却认为,他只是在小区内道路行驶,小区内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

因此,他没有构成危险驾驶罪。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1、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案中,虽然郭鑫抗诉小区内道路不属于公共道路,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但是,根据现场调查后发现,小区门口虽然有栅栏和挡车杆。

但挡车杆一直处于抬起状态。而且有外部车辆进入该小区时,保安人员没有对这些车辆进行登记,阻拦。

而且根据小区门口监控视频显示,不管是外卖还是快递等社会车辆,均可随意进入小区。

由此可以判断,小区内道路具有公共属性,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郭鑫醉酒后在公共场所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综上,一审判决:郭艳鑫犯危险驾驶罪,判拘役两个月零15天,并处4000元罚金。

一审判决后,郭鑫不服,提出上诉。

2、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小区内道路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道路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通常以该小区是否实行封闭式管理为标准。如果小区是封闭式管理,那就不属于道路。如果该小区是开放性管理,则另当别论。

那本案该如何认定该小区道路?

法院认为:

第一,虽然小区道路归物业管理。门口有门岗,但门卫对进入小区的车辆并未阻拦。由此可判断该小区采取的是不完全封闭式管理模式。

第二,小区内有党群服务中心和文化站,他们都是承担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单位。会有一些社会车辆往返通行,这些机动车辆是不特定的。

由此可以推断,该小区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的“道路。”

郭鑫在道路上酒驾,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决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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