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发现儿子对平衡车感兴趣,便花43000元将孩子送到某平衡车俱乐部,学习平衡车。谁曾想到,花了这么多钱,孩子竟被教练打得到处都是淤青,人也沉默寡言了。男子非常气愤,报警要求对教练严惩,可是,警方却对教练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 (来源:大风新闻) 丁先生平日的工作很忙,周末都不能休息,但只要一提到他的儿子,丁先生眼里就会冒光。 2023年6月,因儿子对平衡车感兴趣,丁先生便将儿子丁某送到某平衡车俱乐部,由俱乐部的私教对孩子进行培训和指导。 2024年11月,丁某五岁多,已经学了一年多的平衡车,丁先生更是支出了43000元的平衡车费用。 让丁先生感到奇怪的是,儿子平时活泼好动,对新鲜事物很好奇,近段时间却变得沉默寡言,对他最喜欢的平衡车,甚至产生了抵触情绪。 丁先生意识到不对,仔细留意了一下孩子的情况,不料,竟发现儿子身上有多处淤青! 丁先生吃了一惊,儿子身上的伤怎么回事?在丁先生追问下,儿子一下子哭了出来,然后非常委屈地地说,身上的伤都是教练打的。 原来,一个多月前,俱乐部换了一个叫袁某的新教练,他和之前的教练不同,学员稍有点不对的地方,他便拿出棍子对学员进行抽打。 五岁多的孩子,哪里经得起这样的摧残?很快,丁某两条大腿外侧、胳膊外侧以及腰臀部遍布淤青。 丁先生安慰完孩子,拿出手机拨打110报警。经鉴定,定某的伤情结果为轻微伤。 除了丁某外,班上其他孩子也遭到过袁某抽打。 在丁先生看来,伤情结果已经出来了,袁某也承认儿子身上的伤是他打的,接下来警方将会对教练袁某予以严惩,岂料,警方竟出具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1、俱乐部回应此事说,袁某是通过刺激的形式,让学员集中精神,更快地完成任务,这是他个人行为。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三条规定,学校、教师可以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民警没有对袁某予以处罚,是不是认为袁某的行为属于“教育惩戒”呢? 如果是这样,那民警对袁某行为的定性就错了。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说得很清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抽打,对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是教育惩戒,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殴打他人。 2、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该对袁某予以拘留和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袁某用棍子抽打五岁的丁某,打得丁某的伤情已经达到轻微伤的程度,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该对袁某处以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的处罚。 但是,如果存在下面的情况,警方也可以不予处罚。 第一,丁先生或者丁先生妻子原谅了袁某,双方达成了和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第二、警方认定袁某“情节特别轻微”或者“有立功表现”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丁先生只说警方决定不予处罚袁某,没有透露不予处罚的理由,大家觉得,可能是哪一种呢,亦或者不是上面的理由? 目前,平衡车俱乐部尚未向丁先生儿子道歉。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上海,男子发现儿子对平衡车感兴趣,便花43000元将孩子送到某平衡车俱乐部,学习
小蚂蚁评事
2025-02-16 20: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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