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女学生在某职教中心读书,多次被同班同学辱骂、起侮辱性外号后,向班主任反映情

小蚂蚁评事 2025-02-17 12:49:22

河北,女学生在某职教中心读书,多次被同班同学辱骂、起侮辱性外号后,向班主任反映情况,怎料,班主任只让女学生管好自己,对同学霸凌行为放任不管。女学生一气之下,持美工刀将霸凌学生面部划伤,事发后,霸凌学生要求女学生、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玉田县人民法院)   黄某出生于2008年4月,住玉田县,事发时在某职高中心读书。   黄某性格安静,和人说话的时候,总是带着甜甜的微笑。   由于家庭条件普通,父母希望黄某可以好好学习,将来考上大学,找一个稳定的工作。黄某也很听话,她知道父母的辛苦,但不知道怎么的,学习对黄某来说,很是吃力。   明明已经很努力了,成绩总是不理想。   上课时笔记,记得工工整整,到了考试,那些知识点总是记不全。因高考成绩不理想,黄某没有上高中,就读于某职高中心。   曹某是黄某的同学,相比于黄某听话、文静,曹某有些学坏了,像是叛逆期的少女。   因为一点琐事,曹某盯上黄某后,曹某用很脏的话辱骂黄某,给黄某起外号,比如说黄某是同性 恋,叫黄某大黄狗等。   除此之外,曹某还对黄某进行讥讽、嘲弄、挖苦等等,黄某不堪欺辱,告诉班主任老师、年级主任,希望他们可以给她主持公道。   怎料,班主任冷冷地告诉黄某,要黄某管好自己,别的不用她管。   2023年12月26日中午,黄某在计算机平面设计教室内吃饭,又一次遭到曹某侮辱,气愤之下,黄某拿起美工刀朝曹某划去。   刀光闪过,曹某脸上鲜血直流。   由于愤怒出手,曹某伤得很重,公安机关介入后认定曹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一级!   1、黄某15岁了,造成曹某轻伤一级的伤情,公安机关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吗?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黄某虽然造成了曹某轻伤一级的结果,但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因黄某未满16周岁,故黄某不负刑事责任。   2、经鉴定,曹某的伤情符合九级伤残(人身损害)。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解,黄某一方赔偿了曹某78000元。   然而,曹某认为这笔钱,不足以弥补黄某对她造成的伤害,将黄某和学校(含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黄某和学校连带赔偿16.5万余元。   黄某意见:   1、曹某长期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她的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校园霸凌,是指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黄某提出,她是遭到曹某校园霸凌,出于保护自身的目的对曹某奋起反击,系在制止不法侵害。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她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3、遭曹某欺凌后,黄某告诉班主任老师、年级主任,可他们放任不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正是老师采取放任不理的态度,老师漠视、纵容学生欺凌行为,最终致使双方之间矛盾激化! 黄某已经赔偿了曹某78000元,学校没有妥善履行监护责任,学校存在过错,剩下的钱应该由学校承担。   故学校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意见:   学生在学校发生了纠纷,学校没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负有管理上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黄某用美工刀划伤曹某的面部,黄某作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曹某辱骂黄某,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其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黄某的行为是导致曹某脸部损伤的主要原因。   法院判决,结合各方因素,酌定黄某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曹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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