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女子的儿子和朋友的女儿谈恋爱,朋友丈夫生病,女子好心借款9万给对方。可没想

重瓦下庆 2025-02-19 09:35:12

江苏,女子的儿子和朋友的女儿谈恋爱,朋友丈夫生病,女子好心借款9万给对方。可没想到,儿女婚事没成,女子要求对方还款。对方还了4万后,先是谎称自己丈夫病逝,后又说这是赠与,拒绝返还。女子一气之下,将对方告上了法庭,结局大快人心。

张娟与李霞是多年的好友,两家之间经常来往走动。巧合的是,张娟的儿子小航与李霞的女儿莉莉竟然恋爱了。

两家人之间知根知底,对这对年轻人的恋情喜闻乐见,比较支持这对小情侣在一起。

张娟甚至想着,如果小航和莉莉顺利结婚,她和李霞成为儿女亲家,两人的感情能更上一层楼,亲上加亲,未来也不会有婆媳、翁婿间的矛盾。

不幸的是,在小航和莉莉恋爱期间,李霞的丈夫却突然患病,急需筹钱去治疗。无奈之下,李霞向身边的亲朋好友求助。

张娟在看到李霞需要借款的信息后,出于友情和对儿女恋情的支持,毫不犹豫地分两次向李霞转账9万元,让李霞先用这笔钱为她丈夫治疗,暂时不必担心还款的问题。

然而,世事难料,小航和莉莉的感情最终破裂,两人分手。

随着小航和莉莉恋情的结束,两家人的关系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张娟和李霞之间也不像曾经那般亲密。

后来张娟要求李霞还款,她认为既然孩子们已经分手,两家人之间还是把账目算清楚一点比较好。她觉得自己的这个要求合情合理,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可在李霞看来,自己丈夫患病,已经花光家中积蓄,经济紧张,一时半会没有缓过来,儿女分手后,张娟却突然翻脸,要求自己赶紧还钱,完全不顾念昔日朋友情谊。

她归还4万元后,剩余的5万元迟迟没有还,还谎称自己丈夫病亡,经济困难。

之后,张娟多次要求李霞还款,可李霞迟迟未还。

张娟一纸诉状,将李霞告上了法庭。

1、在法庭上,李霞却称:恋爱期间张娟转来的5万元,应当视为赠与,虽然儿女未能成婚,但是这笔款不应该归还。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恋爱期间的一般性赠与,一旦赠与完成,就不能要求返还。

因此,李霞拒绝返还剩余的5万元。

2、张娟却主张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而非赠与。

《民法典》第668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张娟认为:李霞为了给其丈夫治病,曾开口向自己借款,双方之间虽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条,但是有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作为证据。

民间借贷合意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如借款合同、借条等体现,也可以是口头约定或其他形式,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

一旦达成借贷合意,并且款项已实际交付的,借款合同成立,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李霞开口跟自己借钱,自己分两次给她转了9万元,这9万元都属于借款,而非赠与。李霞应当把剩余的5万元还给自己。

3、法院调解:借款就是借款,不能因为儿女恋爱关系的变化就否定借款事实,李霞同意一次性还清借款。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张娟和李霞之间形成了借贷合意,这9万元属于借款,张娟有权要求李霞给予偿还。

最终,李霞同意一次性还清借款。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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