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妻子被撞,为了拦住要跑的肇事者,男子拉住肇事者车把,肇事者车辆倾翻,人也摔伤了。但公安机关认定肇事者存在驾车逃逸行为,事发前还喝了半瓶啤酒,责任在肇事者。经鉴定,肇事者伤势构成十级伤残,认为是男子不当行为导致,起诉索赔30万,法院这样判决。 方伟坐在沙发上忿忿不平,手里拿着皱皱巴巴的法院传票,他怎么都想不明白,世界上怎么会有这样的人存在? 事情的起因源自于某日的下班后,方伟为了能跟妻子一起回家,特意熬到了妻子下班的时间才走,然后跟妻子一人骑一个助动车,一前一后往家走。 下班的路上车多人多,方伟在前骑,让妻子跟在自己身后,也是为了能够给妻子引路,让妻子放心的骑车。 方伟千算万算,却没算出来有人会从侧面撞向妻子。当方伟听到身后一阵碰撞声后,他猛然回头,就看到妻子被撞了。 方伟了解妻子,妻子是不可能去主动撞别人的,所以他认定是那人撞向了妻子。 方伟停下车跑到妻子身旁查看时,撞车的人却丝毫没有要留下来的意思,好像还要跑。 方伟眼疾手快伸手去抓,竟然让他抓到了对方的车把。方伟这一抓,让对方失去了平衡,连车带人整个摔倒在地。 方伟赶紧报警,避免事情继续扩大化,也只有警方赶到才能给出一个公平的处理方式。 由于撞人的傅强受伤无法动弹,警方只能先叫来救护车将人送去医治,然后再跟方伟和方伟的妻子了解情况。 傅强的右胫骨上段等部位粉碎性骨折,经过治疗后,右膝关节留有功能性障碍,构成了十级伤残。 警方也给出了认定结果,傅强在事件发生前喝了半瓶啤酒,肇事后还有驾车逃逸的行为,傅强应负有主要责任。 方伟看在妻子并无大碍的情况下,就不予追究了,但傅强却没完没了,把方伟告上法庭,索赔30万。 傅强认为自己的伤都是因为方伟不当行为造成的,构成人身侵权,应该做出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傅强认为,就算是自己做的不对,但是方伟不应该拉住自己的车把,导致车辆失去平衡,整个人摔倒在地,引发摔伤。 而且摔伤造成的伤害对自己很大,膝盖留有功能性障碍,对于以后的工作和生活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所以要求方伟赔偿30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1166条的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方伟觉得不应该赔偿,要不是傅强肇事在先,他也不会伸手去抓傅强的车把,自然也就不存在后续的摔伤治疗问题,所以问题的根本在于傅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77条的规定: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方伟抓住傅强车把是因为傅强撞了方伟的妻子,而且没有要停车查看的意思,反而要驱车离开,要逃逸。 方伟只是本能的想要把傅强留下,所以才伸手抓住傅强的车把。傅强本已经撞人,车速应该降下来了,但因方伟抓住车把就让傅强失去了平衡,是因为傅强再次加速想要逃跑。 方伟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妻子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所以下意识阻拦傅强逃跑的行为,措施得当。 并且方伟在事后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处理,并未有过其他任何过激行为,属于是自助行为。 因此法院做出判决,方伟为了救助被撞的妻子,紧急情况下对傅强实施了拦车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夫妻的共同利益,应予免罪。 而傅强提出的要求方伟赔偿的医疗费用等要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傅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是谁受伤谁就有理,谁喊的响亮谁就是对的。有理不在声高,法律会维护正义的一方! (人物均为化名)
昨天和撞我儿子的女肇事者去了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就给我们出了事故认定书,对方电瓶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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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1xxx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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