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已婚男子约女网友宾馆开房,第二天一早,男子见女网友睡的正香,便独自离开。期间男子多次联系女网友未果,于是让酒店服务员查看情况。结果悲剧了,酒店服务员走错房间,直到下午打扫卫生时才发现,女网友已经死亡。事后,警方查明女网友为心源性猝死,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不过女网友的家属耿耿于怀,认为男子明知其出于例假期间仍与其开房,存在诱发女网友病发的可能。另酒店也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遂向男子及酒店索赔96万余元,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秦某与黄某是通过网络相识,不久后两人在线下见面,并发生关系。期间,黄某也知道秦某已经结婚10余年。
事发时,秦某与黄某再次约定在宾馆见面。直到第二天早上,秦某起床后看到黄某还在睡觉,没忍心把她叫醒,独自离开。
离开之后,秦某给黄某发送短信,但是黄某并没有回复。秦某还以为黄某仍在睡觉,也没有当回事。
又过了大概半个小时后,秦某打电话给黄某,可是对方依旧没有接听。担心黄某出现意外,秦某联系宾馆服务人员,去查看情况。
没想到,宾馆服务员竟然走错了房间。直到下午打扫卫生时,才发现黄某已经死亡。
事后,公安机关认定黄某系心源性猝死,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可黄某的家属对此事耿耿于怀,一纸诉状将秦某、宾馆告上法庭,索赔96万余元,并提出以下理由:
围绕其诉求,黄某家属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黄某与秦某的聊天记录、开房记录,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等。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另根据以往规律,黄某与秦某开房的时间,黄某正处于生理期。秦某的刺激,有可能诱发其病发死亡,故秦某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死亡的,还应该承担死亡赔偿金。
宾馆方面,在接到秦某的委托后,走错房间,导致黄某错失最佳抢救时间,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黄某家属请求法院判决,秦某与宾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黄某因心源性猝死,秦某与宾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为查明真相,法院依法调取如下证据:公安机关的调查证明,宾馆人员的供述,医院出具的死因证明等,并确定如下事实。
黄某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窦房结纤维结缔组织增生等疾病,与导致其心源性猝死存在关联性。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黄某家属主张的,秦某与黄某发生关系,存在诱发疾病的可能性。因其无法进行举证,且现有资料亦无法证明,发生关系可能会诱发心源性猝死,故法院认定秦某无过错。
另查明,宾馆方面具备必要的安全保护条件,鉴于宾馆房间涉及隐私,强令要求宾馆人员进入他人房间,对宾馆有失公平。
综上法院判决,秦某与宾馆不存在过错,遂驳回黄某家属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少儿不遗
为了那点逼事儿把命送了
狼烟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做人还需洁身自好。
狼烟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做人还需洁身自好。
hanwei008
凭一己之力,拆散了两个家庭,害死了一个人!
总是被封号没有昵称
另查明,宾馆方面具备必要的安全保护条件,鉴于宾馆房间涉及隐私,强令要求宾馆人员进入他人房间,对宾馆有失公平。 … 这句话就是屁话,秦某已经委托宾馆服务员去查看情况,宾馆方面已经应允但是系服务员自身原因走错房间。所以宾馆实际是存在过错的[打脸][打脸]
珍 惜
又不是男人强迫对方的,这种事情发生谁也不会想到的,男女之间是双方自愿的,谁知道会这样谁都不想这样对不对,这个男人不管怎么样他还是关心她的,否则怎么知道会出现这样情况,他要是不闻不问不发信息不打电话不叫服务员,哪里知道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其实这样的事情谁都不想发生是不是
真性情&纯爷们
生理期怎么可能?
用户10xxx84
想好事结果成了丧事,男的既然喜欢她,出了意外就应该勇于承担后果,把她的后事办办,力所能及的给她家庭点补偿。
珍 惜
已经发生了就要好好的配合怎么去处理好这件事情,命运每一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哪天会突然间不在了,所以都要管好自己不要有非分之想好好的过好每一天不是你的就不是你的
用户14xxx75
其实现在法医能够判断死亡时间的,也可以判定这个男人通知服务员时间和死亡时间前后。这样也能够判断宾馆的责任吧。比如人是夜里死的,你中午提醒服务员去看望,服务员搞错房间下午去看发现死亡时间,就没有责任吧。
小李哥
男子已经告知酒店工作人员及时查看,但宾馆工作人员却走错房间,存在一定过错
专业外墙保温真石漆小邵
放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