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业主花28.5万装修新房,他派女儿去物业领钥匙,装修公司拿到钥匙便开了工。然而,就在装修完成70%时,一对夫妻突然找上门,说这是他们的房子,他们也没找人装修啊?装修公司这才知道,当初业主女儿领错了房子钥匙,而物业也没仔细核实,就把钥匙交了出去,这才导致他们装错了房子。然而事发后,业主和物业来回踢皮球,谁也不愿意担责,装修公司只好起诉…
据新京报3月8日报道,当地某小区,一位业主想把新家里装得漂亮些,就找了一家专业的装修公司。
各方面都敲定好后,双方签了份28.5万元的装修合同。
由于业主事情比较多,就派女儿去小区物业领取新房的钥匙。可谁曾想,这一领,竟领出了问题。
物业人员明明在登记册上看到该业主住2单元102房,但业主的女儿却执意说她家住3单元102房。
物业人员懵了,说不对呀,你家明明住2单元呀!
业主女儿却有些不耐烦地说,我家住哪我还不清楚吗?你只管把钥匙交给我就行了。
物业人员看业主有些生气,也没再多说,寻思反正业主肯定不会记错自家住哪,便把3单元102房的钥匙给了她。
拿到钥匙,业主女儿就转交给了装修公司的人。
装修公司拿到钥匙后,立马开工,工人们忙前忙后,敲敲打打,转眼间,装修工程就完成了70%。
可就在这时,一对夫妻突然找上门来,说3单元102房是他们的房子。
看到房子里装修得热火朝天的场景,夫妻俩一脸懵圈,他们也没找人装修啊?
而这时,装修公司的人才发现房子竟然装错了…他们彻底傻眼,连忙叫停了装修工作。
这可咋办?装修款还没拿到,房子却装错了,这损失谁来承担?
装修公司觉得,这个损失应该业主自行承担。如果不是她女儿太马虎拿错了钥匙,哪能有这场乌龙?
可业主却觉得,这都是物业的错,他们不好好核实就错交了钥匙,损失肯定是他们承担才对。
装修公司看着双方来回踢皮球,谁也不愿意承担责任,只好把业主告上法庭。
那么,这个错到底该谁来承担?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在发放钥匙时负有核实业主身份和房屋信息的义务。
但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准确核实业主女儿提供的房屋信息,导致错发钥匙,进而引发装修乌龙。
物业公司因过错侵害了装修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包括赔偿装修公司因错装房屋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业主、物业公司和装修公司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业主应该确保提供准确的房屋信息,物业公司应认真核实业主身份和房屋信息,装修公司则应在开工前再次确认房屋信息。
由于物业公司的疏忽和业主女儿的错误,导致装修公司遭受了损失,业主和物业公司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的来说,业主本人虽没有直接参与错领钥匙的行为,但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信息负有最终确认的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方,对房屋信息的核实负有直接责任。
而装修公司作为专业机构,也应在开工前进行必要的确认。
因此,在实际判决中,法院可能会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情判定业主、物业公司和装修公司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
法庭上,经过一番调解,业主同意支付装修公司8万元,作为装修错误的部分补偿。
而原房主,也就是那对夫妻,也同意支付装修公司59700元,毕竟他们家已经被装修得差不多了,不能白嫖。
可是,这场纠纷并没有就此结束。毕竟一开始是物业公司把钥匙给错了,装修公司自然要找物业公司讨个说法,要求他们也承担一部分损失。
物业公司心里也委屈,但事情已经发生了,他们也不能推卸责任。于是,物业公司和装修公司开始了多次的协商。
然而,协商的过程并不顺利。装修公司觉得自己损失惨重,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金额自然不低。
而物业公司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不应该承担太多损失。双方各执一词,迟迟不能达成一致。
这场纠纷,恐怕还得继续闹下去,直到各方都能接受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为止。
对于这场闹剧,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