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掖,一男子醉酒后直接躺在大马路上,先后被两辆电动车撞上,第一位电动车车主才

雷雷说趣 2025-02-21 16:41:31

甘肃张掖,一男子醉酒后直接躺在大马路上,先后被两辆电动车撞上,第一位电动车车主才12岁,他发现自己撞人后,吓得直接逃离了现场,第二位车主选择了报警。后经诊断,男子存在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甚至还被切了半个肾。事后,交警认定第一位车主主责,第二位车主次责。之后,男子将两位车主告上法院,索赔62万余元。法院判了! (来源: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事发当晚23点多,男子依某在外喝完酒后,独自行走在回家的路上。当依某走到一个路口时,他突然摔倒在地上,然后打起了呼噜,直接睡着了。 半小时后,12岁男孩刘某骑着电动车出现。由于夜色昏暗,刘某没有留意路口躺着个人,所以就直接撞在了依某身上,差点连人带车一起摔了。 在好不容易稳住了电动车后,刘某才发现自己撞了个人,他见依某没有起身,以为是把人给撞死了,吓得立即骑上电动车逃离了现场。 10分钟后,18岁的女孩闵某也骑着电动车经过,同样没能避开躺在路上的依某,再次发生了碰撞。不过闵某并没有选择逃避,而是直接报了警。 经过交警的调查,确认了刘某和闵某先后撞了依某的事实,并认定刘某属于肇事逃逸,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闵某虽然报了警,但她骑车未注意路况,所以承担次要责任。 依某被紧急送医后,他的伤势让人揪心。经诊断,依某因此次事故造成了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和创伤性颅内积气等。 糟糕的是,由于病情的突然恶化,依某被要求做了手术,切除了一个肾脏。这突如其来的变故,不仅给依某的身体和精神都带来了极大的创伤,也让依某的家庭陷入了困境。 因此,依某事后将刘某和闵某一并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62万元。 在法庭上,刘某和闵某都承认自己撞了依某。不过,他们认为依某自己喝醉酒躺马路上,也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这起事故,虽然刘某和闵某均有错,但大马路是给车辆和人走的,不是给人睡觉的,所以依某再怎么有理,都不可能一点责任都没有。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首先,刘某作为未成年人,他骑着电动车上路行驶,是有一定的要求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1~2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本案中,刘某当时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而刘某才12周岁,所以他属于违法上路。 再加上刘某撞人后没有等待交警到现场处理,而是选择了逃逸。一般来说,肇事逃逸最少也要是主责。 其次,闵某已满18周岁,其已经具备驾驶电动车上路的资格。 但是闵某在行车途中,未能充分注意观察路况,导致与躺在地上的依某发生交通事故,故闵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此次事故中闵某和依某均承担次责。 第三,依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醉酒后躺在马路上,这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交警队认定此次事故中由刘某承担主要责任,闵某和依某均承担次要责任,这并无不妥。 根据交警队的认定,刘某应当承担55%的责任,闵某应当承担15%的责任,依某自担30%的责任。 鉴于刘某尚未成年,其没有能力赔偿依某的损失,而刘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却放任未满16周岁的刘某骑电动车上路,存在监管上的过失。 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的父母应当向依某支付34万余元的赔偿金,闵某需要支付依某9万余元的赔偿金,对于依某的其他诉求予以驳回。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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